一、案情介绍
二、主要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
(二)询问笔录1份。
(三)XX成膜抗菌剂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1份。
三、相关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四、违法事实
四川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成膜抗菌剂”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不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用于人的足部、眼睛、指甲,腋下,头发、头皮、肛肠等特定部位之规定。
五、处罚依据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罚及执行情况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全履行。
七、分析与讨论
(一)本案是我大队运用《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处罚的首例案件。在调查前,组织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统一调查内容和要求,为顺利查处奠定了基础。
(二)在查处过程中,我大队监督人员按照《德阳市卫生监督“两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始终坚持“宣传、说理、服务、处罚”四位一体的现场监督模式,得到了该企业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和主动配合。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当时该企业负责人主动出示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材料。二是在我大队调查、取证时能主动积极配合并立即落实改正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三是该企业负责人在收到我大队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时,当即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很快主动完全履行,初显说理式执法的成效。
(三)本案能及时发现,迅速查处,得益于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通报。因该企业于2010年10月取得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一直未到我大队备案,且生产产品主要销往省外,加之企业名称如同一般化工企业等原因,我大队在2012年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时都未被发现。据此建议,在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人少事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市场检查通报机制,特别是落实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证后的通报制度,有利于促进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
(供稿:德阳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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