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标的招标出让目的是根据地块的条件、规划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寻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最大限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有综合评标和价高者得两种方式。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土地招标的招标出让目的是根据地块的条件、规划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寻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最大限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出让不是只考虑投标人报价的“价高者得”模式,而是综合报价、技术方案、企业资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来决定中标者。同时,可以提高土地交易后的市场效率,保证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即所谓的“标卖”方式,由卖方作为招标人,提出出卖的标的物及出卖条件,由买方作为投标人投标竞买,卖方从中选择出价等方面符合自己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与其签订标的物买卖的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有两种:
1.综合评标
俗称“打分法”,除报价外,还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2.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经过资格审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采取招标方式,价格不再是决定使用权中标人的唯一因素,但仍然是中标的重要因素,设定较高的投标保证金,有利于甄选拟开发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降低和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1.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的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
2.能有效的促使投标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
3.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链家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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