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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无声息地,国务院又做了一件影响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大事。
4月19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因为这条政策隐藏在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减税措施中,所以现在并没有引起投资届的足够重视。其实这条政策说了两件大事:一是重点调整了之前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国家对“天使投资人”等“个人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破天荒地出台,而“天使投资人”获得了与“创业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投中研究院认为:这条政策具有“适用地域广”、“认定标准宽泛”、“往前追溯”三大亮点,对于当前和未来促进早期投资和中国“天使投资人”队伍的壮大影响深远。
适用地域广
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这些地区基本涵盖了中国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地区,充分体现了政策的诚意。
其中,2016年仅北上广地区天使投资的金额就占到全国的71.02%。
认定标准宽泛
在认定投资组合企业时,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对象从之前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这一变化意义非常重大。根据投中研究院的调研,在实际投资案例中,既要满足税务局认定的“中小”而又“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是很多,导致国税总局2009年就出台的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当中执行并不理想,获得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屈指可数,可以说大大出乎政策制定者的意料之外,创投们也很受伤。这次政策调整,将企业扩大到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同时适用于“天使投资人”。政策认定标准宽泛,相信很多投资者都能实实在在拿到优惠。
追溯到2年前
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这表明2015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15年7月1日起,包括“天使投资人”等“个人投资人”也可以申请相关的税收优惠。
投中研究院认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一系列双创政策的重要补充,这次拿到“红包”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应不在少数。在创新创业的国家发展战略下,我们期待国家会给早期投资者更多关注,期待更大的“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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