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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这是相关的规定及条件,望能帮到您: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
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
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
,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
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
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
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
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

  6.申请办法:凡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其有关接受事宜,
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同驻在国有关部门商谈,或由本委同有关国家驻华
外交、代表机构洽商。已在中国的外国人申请入学者,应由申请人所属国
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委提出。

  7.申请材料

  (1)填写并交验本委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按照本委印制的《健康证明》所列项目,严格进行体格检查,
并提供医院的正式健康证明,不合格者不能来华。来华后如发现不符合我
健康标准,应在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3)有关学历证件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并经过公证的英文或法文译文

  (4)报考艺术专业的进修生,除提供(1)、(2)、(3)所需
材料外,还应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的推荐信,并提供本人的
以下材料:

  进修艺术史者应交验有关论文;进修音乐者应交验30分钟的声乐或
器乐演奏录音带;进修美术者应交验三幅作品或6张作品的彩色照片;进
修作曲者,交验作品一首。

  (5)报考艺术专业的本科生,除免交教师的推荐信外,申请材料与
进修生相同。学习艺术史者交验一篇有关艺术的评论或文章,免交论文。

  8.申请时间

  (1)本科大学生于每年4月1日开始申请,截止日期为7月1日。

  (2)研究生和进修生于每年3月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日。

  三、入学考试和考核

  9.报考理、工、农、医等学科的本科大学生需参加本委规定的数学
、物理和化学基础知识考试;报考管理专业的,需参加数学基础知识考试
。考试事宜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主持(另有专门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10.申请来华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先以进修生身份入学,然后
按照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参加考试或考核(不考外语
和政治)。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根据其学历和业务水平,仍作进修
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作相应改变。

  11.申请作高级进修生者入学后,首先由其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考核
。对成绩不合格者,可改作普通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奖学金待遇者
,其奖学金金额也相应改变。

  12.学习文科专业的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入学前免予考试,但
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将根据其学历及学习成绩单,决定是否录取。

  四、录取及来华

  13.本委决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事宜,并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
于每年8月上旬以前将录取名单和《录取通知书》寄送派遣方。

  14.本委将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通知,派遣方或被录取
者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中国使(领)馆一般不受理第三国学生的此类申请。

  15.本委根据外国留学生所选学习专业或专题,统一分配入有关院
校学习或进修。申请者来华前可提出三所希望前往的院校,供本委分配时
参考。本委不安排外国留学生到不属本委管辖的其他单位学习。

  16.中国学校的学年自9月1日开始。外国留学生应于9月1日至
20日期间凭“录取通知书”自行前往中国的院校报到。中方不负责留学
生入境后的迎接及中转事宜。无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基础汉语学习和预科学习

  17.来华前未学过汉语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
需要学习1~2年的基础汉语。其中:

  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史及中医等专业的本科生,需
先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学习理、工科及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和进修生,需学
习1年基础汉语。学习后,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
业学习。

  有一定汉语基础的文科普通进修生,可直接入专业院校进修。学校将
根据他们的水平,开设汉语补习课。

  文科高级进修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需有较高的汉语水平,能
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

  18.根据上述第9条的规定,报考大学本科,其考试成绩不合格但
接近录取标准者,可申请入预科,学习1年数学、物理和化学课程。预科
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科学习,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的年限之内。

  六、专业学习、成绩考核及升级留级制度

  19.留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
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0.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专题及年限,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
况需改变专业者,应由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在入学当
年的11月1日前向本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在每年3月1日
前由派遣方向本委提出。上述变更均需经本委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21.本科大学生按照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必要时学校可适
当调整教学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中国研究生基本相同;普通进修生,根
据商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学习,学校一般不配备导师;高级进修生,以个人
研究为主,学校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22.根据教学计划需进行参观、实习、实验时,由学校统一安排;
需查图书、档案、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3.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大学生、研究生
、普通进修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对高级进修生,由导师写出评语。学校对
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或奖励。派遣方可向学校了解留学生的学习情况,
索取其成绩单。

  24.本科生在学年考试中,如有三门课程或有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
仍不及格,应予留级。同一年级中留级只限一次,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
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如考试或论文答辩不合格,可按规定延
长时间;普通进修生,学年考试不及格,取消进修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
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考勤、休学、退学和纪律处分

  25.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无故请假或旷课。
如因事、因病需请假者,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26.留学生按照所在学校的校历学习。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
放假。如留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27.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
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无故旷课,按学校规定受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
令其退学。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
,由学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如留学生本人要求休学、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时,需由其驻华使
(领)馆或派遣单位,向本委或学校出具证明。

  28.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
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
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
布外,学校还将书面通知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八、遵守中国法律

  29.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
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0.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
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他们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31.留学生来华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居留手
续。

  留学生去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旅行,或因病因事回国,应由其驻华外
交、代表机构提前10天函告留学生所在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到公
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

  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需向公安部门申请签证。

  32.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需遵守中国海关规定。凡学校发给留
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本人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
录像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没有正式出版的书刊、资料,由
学校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查验放行。

  33.对违犯中国法律规定,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
人利益的留学生,由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食、宿、医疗条件

  34.中国的学校为外国留学生设有专门的食堂,留学生也可以自愿
到中国学生食堂就餐。留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35.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一般二人住一间。学校不提供夫
妇和学生家属用房。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36.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可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诊。必要时,
由学校医疗机构介绍转入指定的医院治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
,可免费医疗;自费留学生应据实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所有留学生,其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滋补品,费用全
部自理。

  十、课外活动和假期生活

  37.留学生可以参加所在学校的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文
艺表演队等各种课余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方面在重
大节日时举办的活动。中国方面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师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
交往。

  38.留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的国庆、重大的传统节日等活动,
需经学校当局同意,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39.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
的假期集体旅行,旅行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学校提供一定的补贴。进修生
进修期限为一学年者,也可享受一次优待旅行。但不足一学年者,旅行的
费用全部自理。自费生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旅行,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40.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博士
研究生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
结业证书。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
学位。

  41.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42.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15天内离华。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奖学金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政府双边交流协议,为来
华学习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除每月发给留学生本人现金外,另拨给学校
的款项还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医疗费、设备费、住宿费、活动
费等。并为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提供补贴。

  44.发给留学生本人的奖学金数额如下:(按每人每月计,单位:
人民币元)

  (1)学习生活费:本科大学生:18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
生:20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220元。

  (2)特殊专业补助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
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地区补助费:在广东、福建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
30元;在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
10元。

  45.留学生自抵校之日起领取奖学金。每学年奖学金发至7月31
日。提前结业回国者,奖学金发至当月。继续在华学习的留学生,寒假暑
假期间奖学金照发(包括回国休假者,但无故逾期不归者,不补发逾期的
奖学金。)

  休学期间的奖学金停发,复学后不予补发。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自退学或被开除之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十三、自费留学生的费用标准

  46.自费留学生在来华前必须有财政担保人和可靠的财政保证,以
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所有费用均需按规定向所在学校以现金支
付。

  47.自费留学生需缴纳的主要费用,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折合外
汇人民币缴付。这些费用是:

  (1)学费(每学年、每人)

  文科: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1200美元;硕士研究生:16
00美元;博士研究生:2500美元;高级进修生:2000美元;

  理、工、农、医科,体育和艺术:

  本科大学生:1600美元;普通进修生:2000美元;高级进修
生:2500美元;硕士研究生:2500美元;博士研究生:4000
美元。

  (2)住宿费:根据目前中国学校住房条件,在学校住宿者二人住一
间,每个床位每天1.5美元;申请一人住一间者,须经学校批准,但费
用增至每间每天4美元。

  (3)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
观和转学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48.学费每学年可分两次缴付,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学习期限
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
,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需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缓缴,但最迟
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交金。对非中国方面
原因中途转学者,已缴学费不转、不退。到新的学校后仍需重新缴纳学费

  住宿费每学期于学期初缴纳,如有困难,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可按月缴付。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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