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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经理卷款跑路 购房者同开发商陷僵局

北京通州K2清水湾售楼处销售经理将九名业主购房款卷走后“失联”,业主集体向开发商讨说法时,对方却称该行为是销售经理的个人行为,购房合同无效。

报道称,今年6-8月,王女士、洪女士等多名购房人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在售楼处经历了看房、选房、定房、付款等过程。三四个月后,当王女士去咨询办理贷款相关事宜时却意外发现,她所购买的那户房产登记姓名不是她。于是,她找到当初购房时的销售经理讨说法,对方表示,这是总公司行为,他们也不清楚,但不会影响到房屋购买。王女士便相信了他的说法。

当交房日期临近时,开放商却迟迟不通知业主办手续时,另一位购房者洪女士坐不住了。她前往K2清水湾售楼处,却被告知当初售房的销售经理已经卷款跑路。开发商还表示,这几位购房者所签的购房合同无效。

开发商为什么说购房合同无效?原来,这些业主当初的购房款并未打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而是听信跑路的销售经理说辞,公司受到资金监管,房款只能打到财务总监的账户中。对此,购房人洪女士表示,当初打款前,在财务门口见到过相关公示,认为是正常程序,所以没有怀疑。

开发商法务代表推诿道,“这是销售经理的个人行为,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都不敢确认他是否是我们的销售人员。”开发商认为,卷款跑路的销售经理伪造公司文件(假盖章、假合同)、伪造开发商打款账户,同时几位购房者拿到假收据、假合同,并将购房款打入了销售经理安排的个人账户,所以开发商并未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则认为开发商推诿的说辞比较牵强。他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完全是与开发商发生关系。他解释道,购房者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购买的,销售合同有公章、有账号、有银行卡,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认为是公司行为,所发生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邱宝昌解释道,“不管销售人员是否有伪造合同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代理人即开发商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K2清水湾是由北京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集住宅、洋房和别墅为一体的复合型地产项目,项目位于通州区京哈高速路北侧。目前,通州建委已暂停涉事十套房产的网签业务,并责令开发商对销售人员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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