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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3次、850万——一起本可避免的银行骗贷案件,值得银行深思!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刘乐荣

贷款三查作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贷款风险管控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容易忽略,贷款三查工作开展的不够细致,不够全面,甚至流于形式,几乎每一起贷款违规案例、银行贷款案件都能发现贷款三查不到位的问题。本文通过全面剖析一起银行骗贷案件,与广大银行业共同探讨交流,如何有效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三查,提升贷款风险管控能力。

银行骗贷案件基本情况

赖某甲、赖某乙父女在招远市皮革城注册商铺内经营皮草服装生意。2015年7月,被告人赖某甲以提供招远市某1皮草行与余姚市某皮草厂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为欺骗手段,从某1银行招远支行取得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90万元,取得贷款后,被告人赖某甲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5年10月,被告人赖某甲以提供招远市某1皮草行与海宁市某皮革服装厂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为欺骗手段,从某2银行招远支行骗取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取得贷款后,被告人赖某甲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6年2月,被告人赖某甲指使其女儿赖某乙以提供招远市名某2皮草行与余姚市某皮草厂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为欺骗手段,从某1银行招远支行骗取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40万元,取得贷款后,被告人赖某甲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上述三笔贷款到期后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50万元未归还。

骗贷案件银行三查不到位情况

结合上述骗贷案件两家银行贷款发放情况、判决书披露的相关人员证言以及案件承办人员对办案细节的披露,笔者认为,涉案银行的贷款三查存在以下不到位的情况:
(一)贷前调查不到位
贷前调查是贷款三查的第一查,直接影响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效果,是贷款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1.未能调查清楚赖某甲的真实经营情况
(1)未能从真实信息相对容易获得的赖某乙入手开展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和案件审讯其道理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充分获取信息,作出最为准确的判断。在获取信息时候,一般都应该遵循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核心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多的获得最为准确信息,有助于最后的判断。因此,贷前调查对象的选择对全面准确获取贷款客户信息非常重要。根据上述案件的承办人员披露,首次对女儿赖某乙审讯时,她就承认父女俩的贷款大部分都是被她父亲用于股票投资,而且赔得血本无归,而父亲赖某甲前期审讯却反复辩解,将贷款逾期归于行业原因及经济大环境因素。笔者推测,某1银行的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均未能单独与赖某乙单独沟通交流,否则早就能够获得赖某甲真实经营情况,毕竟赖某乙年纪较轻,社会经历不多,相对较为单纯,有更多机会从赖某乙身上了解真实信息。
(2)未能有效的开展侧面调查。
贷前调查分为正面调查和侧面调查,正面调查主要是直接从贷款客户入手调查,侧面调查更多是从第三方对贷款客户进行调查,与正面调查内容相互印证。赖某甲与赖某乙均在同一皮革市场经营皮草行,按理来说,两家银行客户经理通过市场管理方、其他商户完全可以侧面了解他们父女俩的经营情况,如果两家涉案银行客户在贷前调查时能够真实了解到他们的经营情况,仅凭此就能避免这起骗贷案件的发生。
2.未能调查清楚赖某甲的真实贷款用途
中小微企业由于经营相对简单,贷款真实用途也相对好调查清楚,而且掌握贷款客户的真实贷款用途也是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基础,也只有如此,银行才能真确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贷款、贷款的额度多少、贷款的期限以及贷款担保设置。
(1)未能调查清楚贷款金额与客户经营情况配备情况。
根据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细节披露,赖某甲贷款总共贷款900万元,但是实际购买的货物价值不足80万元,换而言之,赖某甲向银行提供的购货合同都是虚假,这点也从相关人员的证言也可以得到证实,贷款总额与其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另外,2016年前后两年冬天气温上升,当时皮革行业整体处于下坡状态,一年不到时间需要采购900多万元货物,也与整个行业发展趋势不符,从这点来看,即使是某1银行首笔490万元贷款也与其经营情况严重不配备。
(2)对赖某甲大幅度增加贷款缺乏应有的风险敏感。
在某1银行向赖某甲发放贷款490万元三个月后,某2银行又向赖某甲发放180万元,笔者推测,对赖某甲贷款需求增加的情况,某2银行的客户经理估计也没有过多的考虑赖某甲贷款真实用途,对此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仍然向其发放贷款;在赖某甲已经获得670万元贷款之后,某1银行的客户经理(注:赖某甲、赖某乙在某1银行的贷款均由同一名客户经理经办)竟然又对女儿赖某乙新准入240万元贷款,而赖某乙仅仅为94年的女人,就算是独立经营也与其父亲赖某甲经营密切关联,且父女俩在某1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对象也都相同,但某1银行的客户经理仍未将赖某甲与赖某乙统一考虑,忽视他们经营的关联性,也就忽略他们贷款的风险
(3)对从客户收集的资料缺乏应有的分析。
根据案件承担人员信息披露,客户贷款资金最终都是用于股票投资,而办案人员从赖某乙的一条短信“爸爸,别再炒股了,我们都知道你赔了很多……”得到线索,并据此调阅了客户的银行账户流水和持仓信息,才掌握客户贷款实际用途。中小企业主到银行贷款时,大部分银行都会要求客户提供其他银行账户流水,如果两家涉案银行都要求赖某甲提供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流水,只要这两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对银行存款账户流水稍作分析,自然而然就能发现赖某乙贷款真实用途。
(二)贷时审查不到位
贷时审查主要依据贷前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查贷款,承担贷时查职责的银行员工无法做到每一笔贷款都实地走访客户,更多的是依托客户经理贷前收集到的资料以及贷前调查掌握的情况,而进行审查贷款。在这种情况之下,贷时审查需要更加细致,更有敏感性,必要时需要向客户经理了解客户营销背景以及贷前调查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甚至直接再次实地走访客户。上述案件赖某甲贷款金额大幅增加以及贷款金额与经营情况不配备这些情况,都是可以从贷前调查中得到反映,但遗憾的是,涉案银行贷款审查人员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笔者推测,上述涉案银行贷款审查人员更多的是形式审查,审查的重点更多的关注有没有不良记录、经营是否正常等常规内容,缺少实质审查,未能发挥贷时审查在贷款风险管控中应有的作用。
(三)贷后检查不到位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后,银行通过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客户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及时了解客户经营变化情况,既能了解客户贷款需求,也有利于强化对贷款的风险管控。但在银行贷款管理过程中,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中最容易忽略的环节,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后检查尤为如此,究其根本原因在于银行负责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经理对贷后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再加上管户较多,按照常规思路开展贷后检查确实来不及。笔者认为,贷后检查不应拘泥形式,应该与日常的客户走访、拜访结合起来,这样贷后检查既不会成为客户经理的负担,也能有效的发挥贷后检查应有的作用。但是上述涉案银行的客户经理甚至连流于形式的贷后检查都未开展,都是在贷款逾期后才联系客户,进行催收,把贷后检查等同于贷后催收。赖某甲所在的市场管理方以及其他商户的证言显示,早在2016年三四月份他们两方就已经知道赖某甲将商铺里的货物转移啦。但两家涉案银行都不清楚,这就说明两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未能开展贷后检查,致使没有及时发现赖某甲的经营变化,丧失了贷款风险处置的有效时机。
结合上述对涉案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情况的分析,基本可以得出结论:涉案银行对于贷款三查要么流于形式,停留表面和常规,要么完全忽略,执行不到位。笔者认为,贷款三查的实质在于通过多方渠道及时、全面、准确的获取客户各类信息,相互印证,据此作出最为准确的判断,因此,贷款三查不应拘泥形式,也不要被常规动作束缚手脚,需要把贷款三查的各项规定动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并在此过程中时刻保持应有的风险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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