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场化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遵守《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章程》,维护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实行会员制的宗旨是:更好地联系、组织和团结尽可能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厚植青少年体育发展优势,着力提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质量与服务水平,努力构建高水平创新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新格局,推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会员及权益
第四条 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接受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培训学校与机构,关心支持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体育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青少年社会团体和个人,经俱乐部分会审核合格后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所有会员俱乐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会员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由委员会经过审核后,缴纳会费,成为本会会员,同时成为联合会会员,享有分会会员和联合会会员所有权益和服务。由分会颁发相应的会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会员期限内由分会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监控,并接受举报,对违规会员勒令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委员会有权随时吊销会员证书,取消会员资格。具体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单位介绍及相关业绩和资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共享分会平台上的信息和政策;
(四)享有分会推出的课程、师资、学员、赛事等级标准认证,联合会授牌的权利;
(五)享有分会推出的俱乐部管理运营及专项培训的商学院套餐课程会员优惠价,优惠权益仅限于本单位员工享用,每次一人,不得转让。
(六)享有参与、承办分会发起的各类赛事活动的权利;
(七)享有参与分会组织的论坛、展会、博览会的权利;
(八)有参与分会组织的国际交流考察的权利;
(九)享有通过分会平台购买装备、器械会员价权利;
(十)享有分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导的权利,
(十一)享有获得俱乐部分会投资委员会支持的权利;
(十二)享有获得有俱乐部分会的法律服务的权利;
(十三)享有参与俱乐部分会行业政策制定以及监督执行的权利;
(十四)享有参与分会发起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副会长企业、委员企业:
(一)副会长企业会员是在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行业发展中具有一定领先地位的公司或者俱乐部,或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的社会组织机构。副会长单位除了拥有会员的权利义务以外,拥有推动、研究某个单项项目或者某个领域发展的权利和义务。
(二)委员企业会员是在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行业发展中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公司或者俱乐部;或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的社会组织机构。委员企业会员除了拥有会员的权利义务以外,拥有参与推动、研究某个单项项目或者某个领域发展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员的收费标准为:
(一)非企业会员费 3000元/年;
(一)企业会员费 5000元/年;
(二)企业委员单位会费 15000元/年;
(三)企业副会长单位会费 30000元/年。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不泄露本会会员信息;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支持本会发起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注册与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注册一次,申请合格后,立即生效。会员每年注册时须向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交纳注册费及会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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