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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破浪|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大利好”来了吗?
来源丨律师工作报告

作者丨唐永生、欧阳婧娴

01

 再融资的进一步“松绑”

继并购重组推出一系列新政后,为缓解市场流动性压力,帮助上市公司降杠杆,证监会对再融资相关政策也做出了修订。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意在解决或者缓解上市公司融资难问题,从而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鼓励技术创新,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与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原《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比较,修订后的《监管问答》放宽了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限制,一方面大幅调整再融资资金用于补流和偿债的限制,另一方面缩短了再融资间隔期限。

证监会表示,修订《监管问答》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并依法全面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02

 本次修订了哪些内容?

与2017年2月发布的原《监管问答》相比,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主要有以下内容的修订(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订内容):

01
 放宽再融资资金用于补流和偿债的限制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可转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此外,根据网传的《首发、再融资审核知识问答》,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此次《监管问答》修订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偿还债务受到较大限制。在今年市场流动性紧缩的环境下,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较难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顺利完成融资。因此,放开上市公司再融资关于还贷补流的限制,扶持民企融资,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市场。而由于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可转债、配股等再融资门槛显著高于定增,放开作为上市公司最主要融资方式的定增还贷补流是最有利于上市公司融资的措施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企业利用募集资金补流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修订的《监管问答》为之留下了空间,即“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后有调节的可能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的目标及对该类企业的有力扶持。

10月12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可用于补流和偿还债务已有所提及。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其后证监会则在前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方式的不同对再融资进行了相关差异化规定。 

根据《首发、再融资审核知识问答》,上市公司应按照实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根据现有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量等合理确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规模。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名,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上市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内实施或者拟实施重大资产收购的,应说明用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来源(如涉及银行借款),是否存在将本次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收购的情形。

关于补流的理解,如是“支付人员工资、供应商货款、推广费用,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不能资本化的其他费用,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或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周期较短的对外承接项目支出等”,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替换董事会前支付的收购款项、垫付款项”,视同补充流动资金。

02
增发、配股、定增“时间间隔”缩短为6个月

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政,公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同时,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这条规定导致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和定增进行再融资的频率降低,且由于可转债对于公司的财务门槛高,一般上市公司较难通过可转债募资。

本次缩短增发、配股和定增的“时间间隔”限制,有利于上市公司更为合理的安排融资计划。而《监管问答》提出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的“原则上”之表述亦留下了可调节的窗口。

而在11月9日发布修订后的《监管问答》同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再融资间隔限制有所突破且审核中得到优先支持,相关主要意见如下:

【支持通过再融资作为回购资金来源】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

【一定条件下回购后的再融资不受18/6个月的间隔期限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且在程序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

03
其他条款的延续

修订后的《监管问答》有两条内容延续了此前的规定: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此条延续意味着监管层继续严格控制并限制上市公司定增再融资的规模;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该条款的延续能够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让真正需要资金的公司拥有更多融资机会,不造成资源浪费,类似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亦有所提及。

对于是否是财务性投资,应结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现有主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来判断,通常理解,财务性投资包括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一般从两个角度判断:①发行人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时,已持有和拟持有的 (例如已经公告未来要做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量;②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①财务性投资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②虽然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使用。


03

被视为“雪中送炭”的再融资规则修订?

虽有评论称本次再融资规则修订的幅度不及市场预期,但相对于此前再融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严格限制,以及18个月的再融资间隔期限来说,不可谓不是一种进步(或从另一个角度说,是一种矫正)。对于现阶段企业融资难且贵的问题,本次证监会对《监管问答》的修订是希望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减轻上市企业的前述融资难题。本次修订亦充分考虑了当前经济现状并适应目前上市企业生存环境,帮助确有需求的上市公司完成融资,体现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有力支持,也是A股市场融资功能的进一步体现。

如果后续再融资市场的参与热情不容乐观,政策调整也可能是常态,而对再融资影响更为关键的定增定价、定增上限、锁定期等会不会被逐步放开,我们将继续观望。

04

 近期A股非公定增募集资金用途的统计

作为上市公司最主要融资方式之一,我们对2018年下半年的部分定增预案进行检索并对其募集资金的用途作了梳理,募集资金用途大致包括用于项目本身、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收购股权等,具体情况如下:


05

 再融资相关政策修订后的再融资类别比较



特别声明:

1、本文由“律师工作报告”发布,本文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及作者单位,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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