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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十一)·完

书接上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之后,接下来就是送达的问题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办法第35条专门针对送达做出了规定,注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个可以复议可以诉讼的法律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之后,接下来就是送达的问题了。未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其效力严格来说对当事人来说是待定的。所以35条的送达规定,基本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第36条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问题。校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权限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后者的规定,罚款金额在100元(旧法的额度是20元)以下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特殊情况,移动场合),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让你交钱超过100元的人九成是法盲或者是骗子!)。此外,收缴罚款也要专门的票据,根据行政处罚法7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除了罚款外的行政处罚,基本上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没收、拍卖当事人的财产,这样是违法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办法条37条是结案的规定,注意,大家万一被抓个正着,不要随意相信有人可以帮忙解决,一旦立案,必须经过负责人批准才能结案。同意,对当事人来说,如果已经履行完了行政处罚书的内容,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一事实、同一依据),可以拒绝二次处罚。

办法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执行结束之后,接下来就是第五章,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从第38条到41条,共4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3840条的规定可见,执法监督主要还是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上级机构,这样也符合行政监督的一般原则,毕竟官大一级压死人。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41条的规定,是专门对执法不力人员的行政处分的,注意是针对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后者是针对体制外的违法人员,前者是针对体制内自己人的“处罚”,行政法上换作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一般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由轻到重直至开除公职。41条没有对此做说明,只是对执法人员“行政作为”与否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处分规定。好好依法干活,不作为的公职人员要挨处分的,包括不作为和乱作为。

办法最后第六章附则从42条到44条,总共3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1015日起施行。

重点是第42条,对违法所得的规定。首先,该条先是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收取的款项,其中已经退还的款项,可以扣减。其次,还有保留的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违法所得的规定,从其规定。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指举办者取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以上便是《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44条规定的全部内容解读。

关于校外培训,其实很早很早就存在,只是随着社会内卷加剧,阶层分化加快,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地位不断下滑后,导致教育也极度内卷,这种情况下,教育也成为与住房、医疗并称的“三座大山”之一。教育不可能追求绝对公平,相对公平是政策的目标,但依靠处罚的方式,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有些国家已经走过的路,其实也值得我们思考。

长短经》原序中有言:匠,成舆者忧人不贵,作箭者恐人不伤。彼岂有爱憎哉?实伎业驱之然耳。大意是说,匠工中,制造马车的人,担忧别人不富贵(而买不起他的车);制作箭矢的人,唯恐自己做的箭矢不伤人(而没人买他的箭)。他们这样做,并非对别人有意心存爱憎,只不过各自所从事的职业不同而促使他们有迥异的考虑罢了。

行业的很多问题,往往出在行业之外,而扬汤止沸往往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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