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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农村建房须知,宅基地面积新规来了?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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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文。

在第一章总则对宅基地、自建房和一户一宅三个最基本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具体负责管理自建房的机关做出规定后,接下来的第二章从第711条,总共五条,对规划和用地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七条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是一个原则性的约束条款,具有指导性意义,但没有具体可操作性作用,笼统的说,乡镇的用地规划应当依据县级以上的规划要求,后者相对来说,可算作总规或者控规,前者相对来说就成了详规。当然,这是站在城市规划学的角度来分析,意义不是很大,但规划的红线、土地性质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理论上要调整这些就必须调整国土规划,而调规必须遵从一定的程序,比如说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必须经省政府批准(个别还需报国务院批准),而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和自然湿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第九条  村民自建房用地依法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第八条内容分为两部分,一者对宅基地的使用作出准许性规定,二者对宅基地的使用作出禁止性规定。前者主要包括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以及经批准的耕地、林地和湿地(不是完全禁止,但需要严格审批),后者则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用地和法律法规的禁区,这些地方是严格禁止作为宅基地使用的。

第十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条是本章的“核心”条款,也是管理办法的核心条款。

该条第一款首先再次重申,并细化了“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次,第一款内容对自建房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准用”转引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12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最新的修订时间是20223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实施时间是自202261日。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作出了如下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也就是说,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用地面积在0-240平方米之间,这个标准在全国范围来说,总体属于中等,单就第一项来说,180平方面的面积,标准还是偏上的。

用地面积有了规定,那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呢?

上述办法作为地方性法法规,对此却并没有做出规定。江西省农村自建房关于建筑面积和层数的规定,公开报道的文件始见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该意见制定于20161019日,公布于20161024日,因为是政策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该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时间,那只能一般理解公布之日即为实施之日。

该意见第二大点第七小点是这样规定的: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意见规定,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大家知道,“一般”属于原则性规定,有一般就有特殊,特殊在哪里呢?咱不知道,文件也没说,也没地问去。

结合前面的用地面积来看,农村自建房盖三层的话,每层建筑面积在110-120平方米之间,那用地面积可以略微大一点,在130平方米左右。如果盖两层的话,每层建筑面积可以在在170-180平方米之间,用地面积在180平方米左右也比较吻合规定要求。如果盖一层的话,按最大的用地面积240平方米计算,也是可以盖24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如果考虑特殊情况,盖四层的话,每层建筑面积控制在80-90平方米之间,用地面积完全可以符合,但八九十平米一层的房子,在农村几乎不存在。八九十平米在城里常见,但在乡下就显得很拥挤了,可能住着感觉“小气”了些。

话说回来,江西作为一个农村大省,2016年之前,农村盖房子的标准和规模按道理应该也是有的,想来规模应该比2016年规定的要更大些。此外,这种涉及到千家万户住房的问题,按道理至少应该整一个政府部门规章来进行规范,以政策文件直接约束,还有一般性规定,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落地是否会打“折扣”还真不好说啊。

继续回到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这一款则是“户有所居”的体现。在有的农村,适合的宅基地比较少,当然,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这种情况下,办法允许县政府可以考虑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户有所居。但这里有个前提,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不得强行要大家“上楼”。此外,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3条中明确规定,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应当延续具有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传承的村庄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鼓励村民自建房与当地传统民居风格相协调,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并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最后一条是鼓励性规定,号召农村建房也跟城里一样,传统与时尚结合,连装配式建筑都出来了,不知道没有考虑一家一户的成本。当然,鼓励还好,就怕到最后成为强制推行。

以上,便是办法第二章的全部内容,重点关注农村建房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和层数标准,违规建造有可能要被强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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