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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权利 远离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任何纠纷案件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选择,如果不小心选择了仲裁条款,事后想要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相当困难,除非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能够证明选择仲裁协议时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刑事案件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相当高,因此,寄希望通过事后推翻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几乎不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本身是否成立生效、裁决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仲裁是否有权仲裁、还有就是程序问题、证据是否是伪造的、对方是否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共同利益。根据这些规定,没有因为仲裁裁决实体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至于对方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个当事人本身就很难证明。

因此,如果仲裁协议或条款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仲裁员故意曲解法律作出裁决,当事人将丧失所有救济途径。这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极大。更有甚者,把仲裁无权裁决事项纳入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仲裁员故意曲解法律,违法作出仲裁。笔者就碰到过这种情况,某仲裁委把明显不属于仲裁事项的劳动争议纠纷当做经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这种情况当事人虽有救济途径,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但是这种救济途径也很有限,因为这种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一旦作出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既不能对此裁定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法院也不会对此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救济途径就此终结,如果碰到个别审判人员故意曲解法律,违法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从救济。

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向上级法院可以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判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对再审裁判不服还可以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上述诉讼程序均会对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审查判断。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比仲裁程序更加完善。此外,作出裁判的司法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受党纪国法约束,仲裁员虽然也有法律和纪律约束,但是那种约束相当松散,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仲裁员毫无顾忌,胆敢肆意违法作出仲裁裁决的原因。

仲裁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他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中国内陆仲裁委和仲裁员没有任何公信力,导致仲裁乱象丛生,毫无公平正义可言。

在法院不能对仲裁裁决实体问题作出审查、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能上诉、再审,中国内陆仲裁毫无公信力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诉讼权益方面,必须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点赞。该局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发现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银行在消费贷款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相关保险合同中设定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必须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他们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如果你不想被不公正对待,请不要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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