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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交通事故赔偿】事故同责等于各赔一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等责任,在之后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一定是各自赔一半吗?华徽律师通过以下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

浙江某交通事故赔偿案,2006年12月,谢某驾驶浙JM5778号轿车从路桥经城西街道九龙大道由东往西驶往江厦。15时25分许,途经九龙大道和北兴路十字路口地段,违章超速行驶,碰撞由叶某驾驶违章超载的浙JBB131号小客车,造成乘坐小客车的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谢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章某不负责任。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法院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可见,二者责任性质、内容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2年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13年废止)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在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不能等同于“违章”,“注意义务”的违反才是过错的判断标准,而“违章”只是“注意义务”的违反的一种表现。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在内的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谢某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车速太快,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且未让应优先通行的叶某一方先行,故谢某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叶某超载驾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赔偿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实认定而未采信交警部分的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认定的主体、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责任性质等方面都有不同,不能简单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代替法院对民事责任的认定,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的责任认定,是一种证据,需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才能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等责任,是否只赔一半,还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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