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近日'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成立引起律师行业社交媒体广泛关注,以为是律师制度的改革!然而法律顾问工作室通过搜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结果有33个条件符合,其中上海的一家“上海公民律师事务所”早在1998年就在工商局注册了,而不是在司法局!而且人家不叫“有限公司”,就叫“律师事务所”,合伙制!!!
这样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律师事务所,这简直视《律师法》为空气啊!!!这样极有可能让一些人假冒律师来从事律师业务!!!
而类似的情况,在浙江、内蒙、西藏、甘肃均有,在工商局注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因此,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司法局申请注册,而不是工商行政部门!且合伙人必须是律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因此,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时候,应避免注册类似“律师事务所”等引起误解名称,而我们工商行政部门在核名的时候,可能只关注企业的字号了,对于行业细分却忽视了自己是否有职权接受注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