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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首次适用协同执行制度,加强对涉及多个法院案件的协调指导

日前,武汉中院执行局召开涉某被执行人系列执行案件协调会,决定对该系列案件适用协同执行制度,由洪山法院主办,市法院和江汉、江岸、口、东湖、经开等5家基层法院协同执行。该案系最高法院从7月1日正式实施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制度以来,武汉法院首例决定立案予以协同执行案件。

武汉辖区两级6家法院受理涉某石化公司、某制造公司和湖北某公司及侯某某等5名自然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和公证债权等系列执行案件共计62件,涉案总标的2亿余元,诉讼和执行中,辖区多家法院先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和个人房产予以查封。除某制造公司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土地被市法院先期依法处置外,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因轮侯于外地法院查封而一直无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现洪山法院依法获得上述石化公司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的首轮处置权。经开法院因受理的涉上述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执行案件20余件长期未能执结,矛盾突出,遂报请市法院组织协同执行。

该协同执行系列案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各执行法院,但明确由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确立定期会商机制,确定执行实施具体方案,明确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法院的职责分工。该协同执行将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地节约执行成本,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涉案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下步,市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协同执行案件的办理,并加强监管。(武汉中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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