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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来源:《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总第516期)。

问题: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人,还有很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对于以上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公司法》是特别法,且颁布时间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已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分公司的主体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

作者:李特立律师

转自:作者新浪博客


一、分公司是民事主体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属于总公司的分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分公司不是法人,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说明分公司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说明分公司在任何场合都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分公司是民事主体中的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民事主体只有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不过,我国的《合同法》增加了一类民事主体,即其他组织。

从《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可知,合同法确立了“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合同法对“其他组织”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说明。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其他组织”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因此,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

(二)分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是民事主体,就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相应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并不能认为分公司在任何场合都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产。”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分公司无偿付能力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参与的法律关系

(一)分公司可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规定,社保费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因此,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三)分公司属于纳税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分公司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企业所得税

公司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法律依据请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及第5条条文。

2、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分公司一般需要在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但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涉及法律条文太多,不一一列举。

(四)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而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类的民事主体,自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分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分公司依法承担义务的总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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