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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民间借贷案的举证责任,是胜诉的关键

民间借贷纠纷千差万别,情况复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有较大的裁量权,判案结果往往与当事人当初的预判有较大出入,这给民间借贷案的把握带来不确定性。

所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见本文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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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胜诉的关键是证据!那么,如何把握好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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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证据

(1)债权凭证未写明债权人,但债权人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仍可以起诉,法院予以受理。

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有异议提出抗辩,法院审理认为该抗辩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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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均可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双方均可就借据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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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五条 至第十八条规定,证明责任的划分有以下原则:

(1)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有证据证明并非借贷关系,并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法院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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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应以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借款。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再次举证。

被告以合理说明借贷尚未发生,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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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仅依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有证据证明系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再次举证。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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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缺乏其他证据时,应注意“当事人陈述”也属于一种证据。

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高度盖然性指法官对事实的确信达到75%以上。

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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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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