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见本文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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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证据
(1)债权凭证未写明债权人,但债权人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仍可以起诉,法院予以受理。
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有异议提出抗辩,法院审理认为该抗辩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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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均可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双方均可就借据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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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五条 至第十八条规定,证明责任的划分有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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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合理说明借贷尚未发生,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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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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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高度盖然性指法官对事实的确信达到75%以上。
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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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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