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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地受工伤,三方推责,律师介入后:用人单位支付6万元就业补助金

楚天都市报1月26日讯(记者周萍英)建筑工地上打工受工伤,好在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农民工郑某获得保险部门医疗伤残补助。但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却遇到多方推责不肯支付问题。法律如何界定?

2017年8月,从恩施来汉打工的郑某经人介绍,进入了湖北某建筑承包公司承接的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

哪知工作不到4个月,12月25日,郑某因工受伤,造成右小指近节指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致残等级为十级。

好在郑某所在的工地以项目为单位,为郑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部门及时进行了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进行了正常申报。

根据规定,受伤工人除了医疗费和伤残补贴外,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该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发包给了包工头。三方都不愿意承担郑某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郑某多次讨要无果。

无奈之下,郑某找到了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谭立独,谭立独律师为其进行了法律援助,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湖北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6万余元(不含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医疗费)。

谭立独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武汉本地也有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和参保方式进行了扩展,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流动性强、合同签订率低等特点,确立了“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参保方式可以项目为单位整体参保,也可以标段为单位参保,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办法》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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