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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实用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实务中的裁判规则(十分详细)

啥是抗辩权,所谓抗辩权就是在合同履行时,我有正当的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你先履行合同义务。抗辩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中都有关于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制度的设置,宗旨在于落实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抗辩权制度,对于公正、合理地解决民商事纠纷,进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制度系民法抗辩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些裁判观点,十足的干货。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立法解读】

1、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须同时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则该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3、因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发生在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时。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致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实务指引】

1、如果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该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拒绝自己的给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拒绝履行。例如,出售汽车时,卖方只是没有交付一个无关紧要的零件,买方不得拒绝支付全部价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答复指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也即在此种情况下,支付运费与运输完成具有对价关系,而与货损货差没有对价关系,不能因货损货差而行使拒付运费的抗辩。

2、合同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单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时,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原始双务债务,也适用于原给付债务的延长或变形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原给付义务之上,也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例如,甲以古画与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过失致古画灭失,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此情形,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古董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向乙购买商品房一套,价款50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交付该商品房的请求权。若甲届期不支付价款,则乙可拒绝丙交付商品房的请求。

5、连带之债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乙向丙、丁购买彩电10台,价款2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台彩电时,丙可以“甲应支付全部价款”为由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6、可分之债可以独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7、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表明,于上述两种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亦有适用余地。例如,甲将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 后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之债权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交付车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而拒绝交车。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如甲将车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付车为由拒绝付款。

8、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返还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因在法律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此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9、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对方也无义务同时履行。

10、两项债务虽为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相互间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人的甲项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丙项给付义务彼此独立而无牵连关系的,该方不履行其甲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丙项给付义务。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11、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债务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联系,但两项债务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理,双务合同因变更而使合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时,其债务已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故同时履行抗辩权亦不存在。

12、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学理上一般认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如约定交付1000公斤大米,实际交付999公斤,对方若因此而拒绝支付1000公斤大米的所有价款,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此情况,买方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支付价款。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上述类似情形,当事人究竟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以平衡双方之利益。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但不足的数量甚少,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为轻微,无明显损害对方利益,或一方违反义务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履行等,对方不得以此为根据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1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有瑕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的履行不完全,如仅为应履行债务的一部分或履行标的有瑕疵(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履行仅有细微瑕疵而并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另一方无权援用。对此,审判中法官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

14、一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因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决。如合同的特定标的物因一方过错而遭灭失,该方的对待给付显属不可能。于此情形,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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