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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水平亟待提高

王镡摄

上一节讨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本节讨论因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所决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态度、能力需要共同提高的问题。因从文档复制,无法显示脚注,在此向有关专家表示歉意。

第二节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水平亟待提高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有关调查显示的现象还停留在形式审查方面,而对于本质的、深层次的问题,没有深入。审查、质证、认证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是否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从有关专家学者的调研来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水平,或者说发现鉴定中的问题水平并不理想:“庭审中对出庭鉴定人的询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包括学历、鉴定工作经历、出庭作证次数、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采纳情况等。第二,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包括鉴定委托、是否回避、检材的收集与提取、鉴定意见的复核等。第三,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问题,包括是否经常调试、精密度、可靠性等。第四,鉴定方法问题,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等。第五,鉴定意见是否有矛盾或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统计结果是前两类问题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后三类问题偶尔有人提起。虽然前两类问题也是必须提及的,但仅仅只询问这两类问题是不够的,后三类问题才能够反映出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内容。”

安阳师范学院副教授宋汉林,以某法院180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运用非常普遍,但也存在着对事故认定书不加怀疑的采信、鉴定启动权利保障缺失、重新鉴定运行混乱、质证和认证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完善鉴定制度,应当恢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理性,确立鉴定制度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程序启动权,厘清重新鉴定程序,细化鉴定意见质证和认证程序等。”

宋教授提出的细化鉴定意见的质证和认证程序,除了要对鉴定意见进行细致审查外,还要确立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有关学者提出要建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指引;2019年7月19日,在成都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也明确提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不同诉讼阶段基本证据指引,推进庭审实质化。”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或排除标准,同样需要明确。

“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我国法官大都流于形式,并没有进行更为深入的实质性审查,一方面涉及到医学等科学知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则。首先,我国并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的规定,法律只是规定鉴定人收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如果拒绝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是强制出庭。鉴定意见的内容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广泛。比如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鉴定来说,兼具医学属性和法律双重属性,鉴定人出庭对法官在被鉴定人精神状况的认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鉴定人出庭,我们对于鉴定的方法和科学原理无从认知。其次,根据《刑事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查的主要方面集中在鉴定资质和鉴定形式方面,对于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的审查仍然缺乏客观性的参考标准,也就是没有规定实质性审查鉴定的标准和规则。鉴定人不出庭和鉴定意见质证对抗性缺乏也同样使得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法官作为‘外行’,在鉴定人不出庭和质证缺乏对抗性的情况下,只能依赖‘权威’的鉴定意见。

总而言之,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标准和规则的缺乏是我国鉴定意见采信中的主要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鉴定意见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责任大小,但从以上专家学者的调研情况看,显然,对其审查、质证和认证有的是没有深入焦点问题,有的是草率认证,主要体现为发现问题的水平有待提升。

而发现问题的能力,除了要有对应的标准参照之外,还取决于是否对其生成过程、鉴定规范和依据进行了研究。虽然辩护人或者法官都无法超越鉴定人的鉴定专业水准,但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却可以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检索案例等方式,由浅入深地调查研究。对律师来说,在遇到涉鉴定案件的时候,也需要要循序渐进,检索和丰富相关的知识,合理分配时间深入研究在案的鉴定意见,必要时征求当事人意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予以辅助,以提升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的水平、体现出庭律师的专业水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事实证明,这种研究的深入,哪怕不具备鉴定人的专业知识,通过学习、分析是能够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哪怕不全面,也是能够达到相应效果的。笔者执业十六年来,对所涉鉴定案件的证据审查,也是遵循以上的方法。只要发现了疑点,便不放过,通过咨询专家、查找案例,对照在案证据,从检材的提取到指控的事实反复研究、对照,有些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笔者曾代理过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行政争议,向有关鉴定专家请教过专门的知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有了一定的认知。特别是在三年前承办曾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后,因涉案的鉴定意见决定着曾某的罪与罚,但鉴定意见本身又存在着难以令人信服的种种疑点,所以笔者下了很大的功夫,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参考文献、司法案例,在出庭时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取得了积极效果。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也积累和总结了关于司法鉴定的知识和实务技巧,所以,催生了笔者写作本书的动机。

初衷在于抛砖引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从执业律师的角度提供实务的方法,力求从实践中总结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对于执业律师来说,能够参考使用或有所提示,以共同提升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的能力。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本身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对法律共同体也具有借鉴意义。

在写作过程中,笔者曾先将部分章节的内容发到网络,得到的回复、留言更让笔者增加了写作的动力和信心。有的认为笔迹鉴定有问题,有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等。在留言中能够看到现实生活中,欠缺鉴定专业知识的当事人的无奈、无助。有的网友还留言说,自己通过在网络上学习相关鉴定知识,决定亲自向某医疗机构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足见这位网友对鉴定知识学习的深入和执着。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对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认真态度,如果还不如普通网友,那么,司法公信力也肯定大打折扣。所以,共同提升对于鉴定意见这个特殊证据的审查能力,意义重大。

总之,只要法律共同体共同重视这一特殊的证据,研究它生成的过程、规律,毫无疑问,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认证水平将会随着研究的深入而提升。对此,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又广泛和深入地研读了相关文献,力求能为大家所认可和接受。初衷是好的,哪怕能力水平有限,也要尽力推动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和质证,为此,也期待更多的专家学者赐教和加入对此研究的行列,共同促进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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