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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我国土地管理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上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则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所有权的归属上,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的属于国家所有,其他则属于集体所有。具体来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都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进行确权。

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上,农业用地的使用的承包期限为30年,如果需要对承包经营者的土地进行调整的或者将农用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则由乡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于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的使用上,为了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国家会有土地利用规划,国家土地利用规划是由国务院制定,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一个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总和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总和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农用地保护上,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属于基本农田的范围的土地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本农田的划定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在具体使用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申请农用地转用的,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则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则原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

此外,在土地遭受破坏的时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挖、占压等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复垦,如果没有复垦能力或者复垦条件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土地优先使用于农业。

建设用地,需要转用农用地的,在办理相关转用审批手续的时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占用的土地是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如果是上边讲述的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的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被征收的,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权属证书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偿。关于耕地的,在补偿费用上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前该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6到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每个人来计算的,按照总面积除以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为4到6倍,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出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是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相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是城市郊区的菜地,蔬菜生产基地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占用时用地单位还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关于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上,首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然后再向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如果需要变更土地用途,也需要按照上边程序提出申请。在建设用地取得上,通常是有偿取得(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而如果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地。如果是临时使用的,则需要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且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按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1992年9月7日 法工委复字(92)116号)》文件规定: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非法使用的批准文件无效。

但是,如果是抢险救灾的,临时使用在灾情结束后交还土地则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是永久使用建设用地则需要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审批。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则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补偿)、旧城区改建(需补偿)、有偿使用期限届满,不再使用原有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为了公共利益(需补偿)、不按照规定的用途、撤销、迁徙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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