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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辩护人对于案发时间的查明,使被告人免于数罪并罚

【概要】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间发生在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若是事实,当事人会本罪和前罪数罪并罚,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经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被告人最终被判处一年左右的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虞某在嵊州市剡湖街道百兴宾馆一房间内,以倒卖牟利为目的,明知是赃物,仍从张某、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某、王某等人刚从xx处一古墓中盗掘来的青铜镜一面。后被告人虞某将青铜放在其位于绍兴市xx号越国博物馆的古玩市场店内出售,现青铜镜去向不明。经鉴定,该古墓系汉朝时期的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虞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虞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时间线
1
?疑点

2021年夏天

2
缓刑考验期开始

2011.8.12

3
?疑点

2012年夏天

4
缓刑考验期结束

2014.8.11

【问题提出】

若司法机关认定虞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则虞某将会被对原罪(盗掘古墓葬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且对于新罪,要数罪并罚。

那么公诉机关查明的作案时间,真的准确吗?‍

【现有证据】

谢,王,陈,张,茹五人,在某村挖墓,挖到一面铜镜,两三天后,五人在某旅馆内卖给了虞某(被告人)。各方口供情况:

谢、陈、张陈述,盗墓时间在2012年五六月。

王陈述,在2021年五六月,与其他四人盗墓,因自己母亲病重,挖到一半就回去了,两三个月后,母亲去世。

虞陈述,因时间较久,想不起作案时间了。

检察院对虞某同案犯已另案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对作案时间,采信的是谢某的口供,即作案时间为2012年。

【困境】

另案起诉书已认定的事实,推翻难度非常大。且该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也并非没有依据,毕竟谢、陈、张均陈述,盗墓时间在2012年五六月。‍

【破局思路 · 辩护人意见】

一、口供分析

三次笔录虽均陈述作案时间是2012年五六月,三每次笔录对盗墓过程均存在出去,不能排除其由于盗墓次数过多将作案时间记错的可能。

王某因母亲病重,中图放弃盗墓,根据经验法则,其必然对此事刻骨铭心,故口供准确程度高。

二、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取王某母亲的住院记录,死亡证明,查实:王某母亲在2021年9月去世

申请法院调取盗墓五人的旅馆开房记录,查实:该旅馆在2012年并没有五人的开房记录‍

【法院认为】

辩护人对本案案发时间的异议成立作案时间为2011年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之不应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及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为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虞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索引】(2015)绍嵊刑初字第533号‍,另参考 《辩护人认为(第二辑》

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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