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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到现医院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律适用

现在在民营医院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医院为了加强业务能力建设,长期聘请三级医院的外地专家或三级医院的退休老医师到医院长期坐诊,医师未变更执业地址到该医院开展诊疗;或者临时请专家到医院来做疑难手术,医师也未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造成医师未变更执业地址到现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情况,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专家也不愿意变更地址;二是原医院也不愿意配合变更,三是现医院没有及时去变更过来。


以上情况,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分别怎么适用法律呢?从医师开具处方和未开具处方两方面来论述:


一. 开具处方

对医疗机构: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对医师:

违反: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切记:

因《处方管理办法》54与57条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条和《执业医师法》37条规定,直接列出了处罚种类与额度,因此,在处罚中可直接用《处方管理办法》,不用再引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


二.   若未开具处方:

对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条例》25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3条~责令改正,并不良记分。


对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22条第(一)项,依据《执业医师法》37条~责令改正(有严重后果,予以处罚),并可提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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