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否需要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许可或合格证”?
答:医疗机构及其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需要再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许可或合格证”。
只需符合下列条件即可:
A: 医疗机构在妇产科目下取得计划生育二级科目许可并注明允许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B: 临床医师只要是注册执业范围为妇产科执业医师即可。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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