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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的土地审批权限的问题

土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毋庸置疑,目前全国有很多这样的开发区,面积都很大,通常都处在城乡结合处,在建设之前有很多农田,已经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必须由国务院才有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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