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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有效的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首先,抚养费一般是指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双方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和时间期限,可以让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可以让人民法院来判决。但是因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作出的协议或判决,不可以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抚养费的意见规定:

  一、抚养费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考虑子女实际生活所需、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的能力或者当地的实际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一方有稳定收入,抚养费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一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费用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是不得超过当年总收入的50%。

  一方无稳定收入,抚养费金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别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给付的方式

  给付一方可以按时给付,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

  可将其财务折抵抚养费。

  四、双方协商给付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商定子女跟随哪方生活并由抚养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但是如果经查实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够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以至于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是不予准许的。

  五、抚养期限

  给付抚养费一方给付抚育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

  但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六、给付成年子女的特需要求

  还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该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其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

  2.子女还在学校就读

  3.子女确实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七、增加抚养费情形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八、不得因换姓氏不给付抚养费

  父或母不可以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给付子女抚样费。

  九、诉讼期间抚养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父母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由法院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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