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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vs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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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天是离别的日子,愿您出走半生,归来时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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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死亡或者伤亡的,其家属已获人身损害赔偿的,还能否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亡)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用人单位意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也不影响受伤(亡)职工及其家属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亡)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亡)职工及其家属工伤保险赔偿,也不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亡)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及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担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亡)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幸好,人生有离别。因相聚而幸福的人,离别是好,使那些相思的泪都化成甜美的水晶。因相聚而痛苦的人,离别最好,雾散云消看见了开阔的蓝天。可以因缘离散,对处在苦难中的 人,有时候正是生命的期 待与盼望。 

——林清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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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1530193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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