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批复明确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据此可知,没有修复必要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存在“修复期间”,不应该计算停运损失。【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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