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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诉讼时效(下)

01
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02
除斥期间的分类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约定除斥期间

法定除斥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除斥期间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03
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04
常见除斥期间的情形

1、撤销权

1.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1.5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6受胁迫的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7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请求权

2.1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3最高额抵押中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2.4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解除权

3.1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追认权

4.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异议权

5.1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5.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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