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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期延误三个月以上罚120万,实际延误一年多赔了六百万


一、案例索引

1、浙江高院《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民再185号,审判人员卢世昌、苏虹、孙奕,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案例发布日期2018-12-31

2、宁波中院《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与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66号,审判人员黄永森、朱亚君、赵保法,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案例发布日期2016-03-09

3、北仑法院《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与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2)甬仑民初字第1285号,审判人员陈文静、胡波、曹金凤,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案例发布日期2015-09-07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达公司)
承包方: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公司)
案涉工程宁波市北仑区龙潭山路2号厂房工程(包含1标段、2标段)。建筑面积:63952平方米;合同总价一次性包干金额4306万元;开工日期:2007年9月28日(具体以三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8年9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工期每延期一天,相应罚3千元,延期30天后则每天按5000处罚。工期如延期三个月以上罚没工期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实际延误工期495天。
发包方要求赔偿661.5万元,承包方愿意按照合同赔120万元。
二审宁波中院认为,一审中,奥力达公司提供了其与承租人张业醒为租赁北仑区龙潭山路2号房屋,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以证明涉案厂房周围的厂房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为1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按该租金标准计算涉案厂房的租金,并无不当。海顺公司认为同地段同类厂房的同时期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不足8元,但依据不足,该院难以采信。双方约定,“工期每提前或延期一天,相应奖或罚3000元整,工程延期30天后则每天按5000元处罚。
工期如延期三个月以上罚没工期履约保证金。”因海顺公司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故奥力达公司有权对工期履约保证金120万元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因案涉工程对奥力达公司造成了监理费损失、厂房租金损失,此两项损失的金额显著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故奥力达公司可以在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之外再要求海顺公司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对奥力达公司因工期延误所导致的监理费损失,以及按照竣工报告记载的厂房面积所计算的租金损失,均无不当。因上述两项损失之和超过了奥力达公司起诉的索赔金额661.5万元,故一审法院对奥力达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基本妥当。
争议焦点:实际延误工期495天如何赔偿?

三、裁判摘要
(一)北仑法院
一审北仑法院认为,奥力达公司提供了监理公司开具的监理费发票共计1165900元,故奥力达公司该项损失存在,但应从2009年1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0年8月23日,并扣除可顺延工期109天,按照每月33300元计算16个月共计532800元。关于奥力达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奥力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厂房租金标准应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提供2011年5月份的案涉厂房出租合同为据,对此应予认定。根据竣工验收报告,1#-6#厂房面积总计66230平方米,现奥力达公司主张产生租金损失的厂房面积为63952平方米,故结合工期延误时间,奥力达公司的预期租金损失超过奥力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总数额。

(二)宁波中院
二审宁波中院认为,一审中,奥力达公司提供了其与承租人张业醒为租赁北仑区龙潭山路2号房屋,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以证明涉案厂房周围的厂房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为1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按该租金标准计算涉案厂房的租金,并无不当。海顺公司认为同地段同类厂房的同时期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不足8元,但依据不足,该院难以采信。双方约定,“工期每提前或延期一天,相应奖或罚3000元整,工程延期30天后则每天按5000元处罚。工期如延期三个月以上罚没工期履约保证金。”因海顺公司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故奥力达公司有权对工期履约保证金120万元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因案涉工程对奥力达公司造成了监理费损失、厂房租金损失,此两项损失的金额显著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故奥力达公司可以在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之外再要求海顺公司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对奥力达公司因工期延误所导致的监理费损失,以及按照竣工报告记载的厂房面积所计算的租金损失,均无不当。因上述两项损失之和超过了奥力达公司起诉的索赔金额661.5万元,故一审法院对奥力达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基本妥当。

(三)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如延期三个月以上,罚没工期履约保证金120万元。本案中海顺公司同意承担120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奥力达公司则主张因工期延误等原因已造成奥力达公司超千万元的损失,故起诉要求海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61.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因此,奥力达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案涉工程为厂房工程,包括1#-6#车间以及门卫房,奥力达公司主张因工期延误造成1#-6#车间的预期租金损失,于法有据。案涉工程中1#-6#车间的竣工验收总建筑面积为66230平方米,奥力达公司原审按63952平方米计算厂房租金损失,并未损害海顺公司的利益。根据奥力达公司原审提供的2011年5月1日与案外人张业醒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案涉厂房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认定,原判以此作为本案厂房租金损失的计算依据,应属合理。即便按海顺公司自认的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该项租金损失亦超过奥力达公司起诉的索赔金额665.1万元。同时,根据奥力达公司提供的监理合同,奥力达公司因工期延误尚存在监理费损失532800元(按每月33300元计算16个月)。由此可见,奥力达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预期厂房租金和监理费两项损失之和已明显超过其诉请的违约金665.1万元,故原判对奥力达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665.1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虽然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厂房工程工期延误三个月以上罚120万元,但是实际工程延误达495天,发包方提供了监理合同、逾期监理费发票,租赁合同(证明同地段租金标准每平方每月10元)以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超过661.5万元,本案浙江的三级法院均支持了发包方诉请,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目前是浙江地区工期延误发包方索赔较为成功的案例,索赔金额高达661.5万元,而案涉工程合同价4306万元(承包方海顺公司称结算总价5148万元),索赔金额占工程合同价比例为15.36%,占结算总价比例为12.85%,海顺公司认为是“倒贴钱”了。

本案核心问题是承包方工期延误构成违约,作为预期利益的租金是否应当支持问题?不支持的理由无非是“没有实际发生,超过承包方预见”等等,我认为前述不支持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因为预期租金属于可得利益应当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简单讲就是“多支出”和“少收入”的两种情形,就本案延期监理费而言就是属于“多支出”的,租金就是“少收入”的,即厂房按合同如期完成,发包方能否如期收益。至于预见,房子能够出租是人尽皆知的,况且承包方作为一个成建制的施工企业,有众多经济、技术、法律人才,非一般包工头,对社会经济现状和交易习惯有较高认知、较强的预见能力。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也有不支持预期租金的案例,但是作为个案来讲,我认为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但是如果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同一个审判长同一时期内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则就叫人难以理解了。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形,我建议把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了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咱就问问哪一份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耗时6年,终有定论,分享诸位,期望同案同判,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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