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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云南省发布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2011年12月27日 14:48:00   来源: 云南信息港汽车频道.

明年1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昨日,省政府发布《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明确了车船税纳税人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暂免征车船税机动车船范围。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细则见上表)

 

其中商用车中,客车每辆480元,核定载客人数10至19人,包括电车;54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0元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等等。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新购车船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天内申报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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