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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发布,吉林规定上市公司年审不得低于30万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上市公司年审业务,收费不得低于30万元。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引导正常的行业价格秩序,促进行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设立、在吉林省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履行加强价格自律职责,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引导本行业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鉴证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还可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鉴证服务。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的指导价格(详见附件)为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30%。各类服务收费最低价原则上不再浮动。
指导价格浮动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成本和耗费工时;
(二)业务复杂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水平等。

第六条  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不应低于同档次计件收费价格。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以资产总额等能够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分档次计算收费额,各档次相加为收费总额。
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明确列示的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参照与之相接近的明确列示的鉴证业务计件收费或采取计时收费。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价格收取服务费。工作人日数根据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价格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非鉴证类服务原则上应计时收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差旅、函证、邮寄等与执业有关的费用开支,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后,若发生中途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办理。若委托事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变更内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招投标业务活动中,应当在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遵守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能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优惠减免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执行其相应的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超出浮动幅度收费;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服务收费;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
(六)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但收取费用;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重点监控会计师事务所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视情节实施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予以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不正当低价中标;
(二)以低于成本收费承揽业务;
(三)为招揽客户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
(四)违反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受到相关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十九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发布结合起来、与完善防伪标识备案管理结合起来、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合起来,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条  因服务收费行为被投诉举报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出具警示函,列为执业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121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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