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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12份审计报告全都问题多多,再积极补救也没用,某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

当事人: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申厚平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5栋17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1〕3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9月18日-9月24日,对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7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我厅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你单位对xxx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认定出具的湘智超专审字〔2021〕第E033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底稿:(1)未对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的诚信进行评价;未对企业及其环境进行初步了解;未评价事务所、项目组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未对项目组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业务工作底稿;(2)业务约定书重要内容未约定。如审计范围,未约定有关编制说明;未约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情况;报告使用范围未说明仅限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

2、未编制整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1)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方向及调配审计资源;(2)未确定重要性水平,并根据具体环境考虑性质和数量上的重要性;(3)未初步识别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未初步识别重要账户及交易金额;(4)未根据审计策略制定具体计划,包括风险评估程序、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

3、未执行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底稿:(1)未通过询问申报企业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分析性程序及观察和检查等风险评估程序来了解企业及其环境;未从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申报企业的性质,申报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申报企业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申报企业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等五个方面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未召开项目组讨论会以评估申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2)未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等五个方面了解和评价企业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对申报企业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有关的控制活动进行了解;未对申报企业对控制的持续监督活动和专门的评价活动进行了解;(3)未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背景进行了解;未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流程进行了解;未通过流程图、调查问卷或文字描述等方法,记录对研究开发费用流程(一般包括立项和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和材料管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结项管理)的了解,并详细记录所获取信息和审计证据的来源(如与本业务有关的内控制度文件、资料、凭证);未确定并识别和了解研究开发费用流程中错报可能发生的环节及其控制措施;(4)未根据所了解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控制流程和控制措施执行穿行测试;(5)未对了解过程中识别的风险,在设计具体审计计划时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6)未针对研发费用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风险评估,并形成工作底稿;(7)未对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流程进行了解;未通过流程图、调查问卷或文字描述等方法,记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流程(一般包括销售、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维护顾客档案等交易流程)的了解,并详细记录所获取的信息和审计证据的来源(如与本业务有关的内控制度文件、资料、凭证);未确定并识别和了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流程中错报可能发生的环节及其控制措施;(8)未根据所了解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控制流程和控制措施执行穿行测试;(9)未对了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过程中识别的风险,在设计具体审计计划时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10)未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风险评估,并形成工作底稿;(11)未实施程序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12)未根据研究开发项目的复杂程度、近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是否异常或不符合商业惯例等来识别特别风险;(13)未编制“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

4、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1)未针对了解的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控制活动,确定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审计策略;未选取研究开发费用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控制测试,并保留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未考虑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对评价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并就已确认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未将研究开发费用控制测试结果和结论,以及对实质性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予以记录;未对研究开发费用控制测试程序形成完整、适当的工作底稿;(2)未针对了解的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控制活动,确定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审计策略;未选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控制测试,并保留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未考虑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对评价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并就已确认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未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控制测试结果和结论,以及对实质性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予以记录;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控制测试程序形成完整、适当的工作底稿;(3)未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各期波动分析、结构性分析、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未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并核实人员人工中的相关数据;未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未对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未检查直接投资的开支范围的合规性;未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并核实其相关原始凭证;未检查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或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未检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摊销方面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及具体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对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未检查其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的合理性,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及分配金额的正确性;未对其他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未对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形进行检查;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对其开支标准合规性、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金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检查;未抽取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未形成完整、适当的审计工作底稿;(4)未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和控制测试结果确定恰当的审计目标;(5)未获取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并加以复核;未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技术性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技术所实现的收入;未检查技术性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的一致性、合法性以及前后期的一致性和具体数据计算的正解性;未关注技术性收入对应的成本,如无成本或成本较少,是否检查了相关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分析了交易的实质;未选择技术性收入的主要客户、本期收入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技术性收入的业务内容及其金额进行函证;未进行销售的截止测试;未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并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进行核对;形成完整、适当的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完成工作底稿不全面、审计报告不符合准则要求:(1)申报企业管理层责任段的表述不完整:未包含①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②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注册会计师责任表述不完整:未包含审计工作涉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评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价申报明细表的总体列报;(2)审定的申报明细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3)未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未执行必要的分析程序;(4)未撰写审计总结;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编制工作底稿,仅收集了部分会计资料,未整理装订,未编写索引号,凌乱堆放;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审计底稿三级复核工作日为2021年4月20日,专项审计报告日为2021年3月26日;(5)申报企业管理层声明书无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章,未签日期。


(二)你单位对xxx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湘智超高审字〔2021〕第A074号、第A075号、第A076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在签订业务委托书之前,未对客户及其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初步评估业务风险并予以记录;未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审计业务约定书:乙方无代表签字,双方未签定日期;审计底稿中未留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轨迹;

2、未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均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编审计工作底稿:对所有会计报表项目未执行审计程,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仅获取了部分财务会计资料、混乱堆放、未整理装订成册,也无索引号。如:存货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等必要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2020年收入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数,并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未编制凭证检查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

4、特殊会计、审计事项工作底稿不全面:(1)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2)对关联方交易未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5、审计完成工作底稿不全面:(1)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现金流量表未列报上年数;(2)未编写审计总结;(3)未编写与治理层沟通函;(4)企业管理层声明书无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章,未签日期;(5)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底稿三级复核工作日为2021年4月20日,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审计报告日为2021年3月26日。审计复核流于形式,重要审计程序未执行,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均未提出复核意见;(6)未编制试算平衡表。


(三)你单位对xxx有限公司2017-2019年研发费用和2019高新收入专项审计出具的湘智超专审字〔2020〕第409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和风险评估审计工作底稿:在签订业务委托书之前,未对客户及其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初步评估业务风险并予以记录;未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

2、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具体收费金额;

3、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

4、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除获取(1)获取了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2)获取了人员名单、工资表、社保名单;(3)获取了立项报告和专利证书;(4)获取了购销合同、所得税申报表审计证据外,未执行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报告及附表:(1)申报企业管理层责任段的表述不完整:未包含①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②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2)注册会计师责任表述不完整:未包含审计工作涉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评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价申报明细表的总体列报;(3)无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4)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未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6、无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和质量控制业务复核底稿。


(四)你单位对xxx有限公司2017-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智超审字〔2020〕1195号、1196号、1197号审计报告:

1、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无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具体审计计划和控制测试程序不规范,无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2、财务报表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1)货币资金:未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未获取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开户清单,对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未进行函证;未实施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未进函证,亦未执行相应的替代测试程序;存在账龄分析不准确、与附注账龄不一致,底稿审定数与报表金额不一致的情形;(3)存货: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存货计价测试;未实施存货的截止性测试;(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加、减少的会计处理;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和方法,验算本期折旧(摊销)费用的计提及分配;存在固定资产审定表与报表不一致的情形;(5)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表中快递服务费长期挂账,本年未摊销,未予以关注;(6)短期/长期借款:未对借款进行函证;未对报告期内增加减少的借款检查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文件,复核借款利息。存在审定表期末审定数与报表不一致、报表项目披露不准确的情形;(7)应付职工薪酬:审定表与报表不一致;明细表、分配表编制不准确;(8)实收资本:未检查原始凭证,确认资本金的到位;(9)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表编制不准确;(10)营业收入/成本:未实施收入成本分析性复核程序和截止测试;未实施期末存货计价测试,抽查销售合同,发票;确认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销售成本结转的正确性;(11)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异常增长,未予以关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费用的截止性测试;存在审定表、明细表编制不准确的情形;

3、特殊会计、审计事项工作底稿不全面:(1)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2)对关联方交易未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3)未关注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情况;(4)未获取期初余额的有关审计证据;

4、审计报告及附表:(1)审计意见段中“***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反映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权益变动”表述不准确;(2)审计报告签字注师无项目合伙人签字;(3)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未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4)其他应收款附注披露不准确;期末余额为0,与报表数据不一致;(5)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明细披露不准确,与底稿中明细不一致;(6)根据底稿长期应付款系银行贷款,披露不准确;(7)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附注中未披露上期数;

5、未编制审计完成阶段实质性工作底稿和质量控制业务复核底稿。

(五)你单位对xxx有限公司2018-2020年研发费用和2020高新收入专项审计出具的湘智超专审字〔2021〕第E264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和风险评估审计工作底稿:在签订业务委托书之前,未对客户及其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初步评估业务风险并予以记录;未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

2、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

3、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除获取以下审计证据外,未执行如分析性审计程序、高新收入函证程序、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等实质性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获取了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2)获取了人员名单、工资表;(3)获取了立项报告和专利证书;(4)获取了购销合同、所得税申报表;

4、审计报告及附表:(1)申报企业管理层责任段的表述不完整:未包含①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②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2)注册会计师责任表述不完整:未包含审计工作涉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评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价申报明细表的总体列报;(3)无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4)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未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5、无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和质量控制业务复核底稿。


(六)你单位对xxx有限公司2018-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智超审字〔2021〕47号、48号、49号审计报告:

1、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和风险评估审计工作底稿:在签订业务委托书之前,未对客户及其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初步评估业务风险并予以记录;未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

2、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

3、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财务报表项目审计程序未执行、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审计底稿;

5、特殊会计、审计事项工作底稿不全面:(1)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清单的完整性;(2)对关联方交易未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3)未关注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情况;(4)未获取期初余额的有关审计证据;

6、审计报告及附表:(1)审计意见段中“***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表述不准确;(2)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并未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3)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附注中未披露上期数;

7、未编制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和质量控制业务复核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长沙福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湖南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及付款凭证、湖南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你单位出具的上述12份审计报告存在问题较多,属情节严重情形,同时鉴于你单位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力减轻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执业1个月到1年或吊销执业许可”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9.3万元,同时吊销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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