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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这4种原因!

法律知识要点: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虽然继承人的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是有下面这些情形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会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因此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都会丧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另外,也不考虑杀害被继承人动机,无论是出于尽早继承遗产,还是其它原因,均不影响继承权的丧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继承人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是属于其他继承人范围。并且,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目的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此目的,则不会构成继承权丧失。

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在实务中,大多是消极的不作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但是,无论是遗弃还是虐待,均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这就需要对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包括继承人在内的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属于违法的行为。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李某河和罗某秀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原告。被告是李某河的母亲,即原告的祖母,李某河的父亲李某一于2009年6月12日因去世而注销户籍,罗某秀的父亲罗某一于2010年5月24日因去世而注销户籍,罗某秀的母亲张某二于2011年5月27日去世。

2011年,在父母支持下,原告出国深造。此后,李某河终日牵挂女儿,心情不佳,且生活偶遇不顺,时常与罗某秀为琐事争吵,由于女儿常年在外,二人的矛盾一直没有及时得到旁人协调。

2014年4月10日,李某河与罗某秀再起争执,李某河手持凶器将罗某秀杀害,造成罗某秀死亡,次日,李某河跳楼自杀身亡。原告在收拾父母的遗物时发现上述诉求所涉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为李某河和罗某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是李某河和罗某秀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河和罗某秀各占1/2的财产份额,二人去世后,李某河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均等继承,罗某秀的遗产应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是李某河的母亲,原告曾联系被告办理继承遗产事宜,但没有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于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持有的股票,原告享有3/4份额,被告享有1/4份额;2、对于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客户号:2100xxxx)的资金余额(至2017年6月19日的余额为78076.35元),原告享有3/4份额,被告享有1/4份额。

被告刘某答辩称:刘某未到庭诉讼,无答辩。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以及资金账号为2100×××的资金余额78076.35元是李某河和罗某秀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被继承人罗某秀于2014年4月10日死亡,股票的二分之一以及资金余额39038.175元作为其遗产,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形下,由罗某秀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于罗某秀的父母均先于罗某秀死亡,故上述遗产应由罗某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某河和原告李某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由于被继承人罗某秀是被李某河故意杀害死亡的,故李某河丧失对罗某秀遗产的继承权。综上,罗某秀所占股票二分之一及资金余额39038.175元由原告李某继承。

李某河于2014年4月11日死亡,其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股票以及资金余额39038.175元作为其遗产,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形下,由李某河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李某河的父亲先于李某河死亡,故上述遗产应由李某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即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各继承股票的四分之一以及资金余额19519.0875元。

综上,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和资金余额由原告李某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由被告刘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的资金台账号为2100×××的资金余额78076.35元由原告李某继承58557.26元、被告刘某继承19519.09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由原告李某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由被告刘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李某河名下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号为2100×××的资金余额78076.35元由原告李某继承四分之三份额即58557.26元,由被告刘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即19519.09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罗某秀与李某河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罗某秀于2014年4月10日死亡,其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股票的二分之一以及资金余额的一半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秀的法定继承人为李某河与李某,但是罗某秀是因被李某河故意杀害导致死亡的,因此李某河丧失继承权,这样,罗某秀名下的二分之一份额的股票、资金余额由李某继承。当次日李某河死亡时,其名下二分之一份额的股票、资金余额由刘某、李某继承,各继承一半,即整体的四分之一,这样全部的遗产,刘某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李某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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