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孩子年满10周岁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这样判!

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双方最主要的矛盾,也是让父母双方两家人最头疼,实务中父母双方大多都是想争夺对子女的直接抚养,也有极少数父母双方均不想直接抚养的。

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10周岁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出现抚养权争议的,该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问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离婚时抚养权有争议的,子女的意见就非常重要了,在实务中基本上只要子女选择哪一方,法院就会判决给哪一方直接抚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起诉称:原、被告自1996年相识恋爱,1997年7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1998年4月12日生下一男孩刘某乙。由于双方自幼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不同,故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分歧。现儿子已长大,有相对独立的认识。

因此,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

判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离婚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致,应予以准许。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表达了要求取得抚养权的意愿,由于儿子已年满十七周岁,并且庭审时其亦到庭表达希望随母生活的意愿,因此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根据本地区的物质生活水平及结合原被告的工资收入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0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的婚生儿子刘某乙由原告何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应自2015年5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4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点评

对于年满十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父母离婚时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的才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没有争议的,就不会出现后面的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还有就是考虑子女的意见,不是必须要采信该子女的意见,还要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例如,如果子女的意见是跟女方生活,但根据实际案情可知,跟女方一起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的,即使子女愿意,法院也可能不准许。

除上述的确定原则外,父母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还有其它的确实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只有特定的情形下,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才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特殊情况下优先考虑由其抚养。

例如,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情形的,都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是准许的。当然,上述确实原则只适用于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争议,在保障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双方协商确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肖峰、田源: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报——河北张家口法院着力提升涉未成年人权益家事案件审判质效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关系还有变更的余地吗?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离开某地生活,另一方有权变更抚养权”是否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如何处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