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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权之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怎么办?

法律知识要点:变更公司登记,是指当股东转让股权或发生其它应当变更登记的事项时,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工商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但是,如果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后,公司未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就可能产生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此类纠纷,在实务中主要以上述的第四项及第八项较多,最多的是第八项,股权转让后发生的股东变更。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投资公司起诉称:持有被告房产公司70%股权的案外人实业公司因企业破产清算,其管理人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过程中,受第三人航空公司委托,一并对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被告房产公司30%股权进行处置,实业公司管理人因此对被告房产公司100%股权一并处置并委托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原告投资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以人民币5.4亿元(币种下同)拍卖竞得被告房产公司100%公司股权,并按约完全支付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合计54334万元。后法院裁定将实业公司持有的被告房产公司70%股权过户至原告投资公司名下。原告投资公司据此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了实业公司名下的被告房产公司7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被告房产公司30%股权工商变更,原告投资公司与第三人航空公司均确认原告投资公司受让取得第三人航空公司名下被告房产公司30%股权,且多次要求被告房产公司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和依法办理变更第三人航空公司名下30%股权的工商登记,但被告房产公司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迟迟未履行法定义务,将第三人航空公司名下3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投资公司名下。

原告投资公司经公开拍卖合法取得被告房产公司100%股权,并已履行股东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被告房产公司应当以股东名册确认原告投资公司股东身份,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为此,原告投资公司特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房产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变更至原告投资公司名下;被告房产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投资公司名下。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资公司依法竞得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被告房产公司30%的股权,成为被告房产公司的股东,该次拍卖行为亦有生效的民事裁定确认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航空公司。

该案中,被告房产公司,在其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及时将股东姓名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告房产公司无合理的理由,在股东发生变更后,长期不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及时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变更股东名册,将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变更至原告投资公司名下;被告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第三人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投资公司名下。

律师点评

当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在该案中,原告投资公司通过竞拍的方式,依法取得航空公司持有被告房产公司名下30%的股权,并经过生效裁定确认,被告房产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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