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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什么标准?

法律知识要点: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确定离婚时的赔偿标准一直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比较容易确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价值确实。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却不是那么容易,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无形性特征。所以在实务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来把握,一般会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这一点可以从结婚时间等方面进行区别,例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更重,如果刚结婚不久,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时间短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较轻。但是,根据期限来判断仅是相对的,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轻,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重,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的方式、手段、 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较高。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状况较好,可以多判决,将来也可以得到执行;如果过错方本身经济状况太差,判决再多将来无法得到执行,判决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所以即要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也要考虑过错方的实际情况。

上述这四点,就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标准,但并不仅限于此,司法实务中各地的赔偿数额差别较大,当事人在提出该赔偿请求时,一定要有理有据的合理主张,以增加成功的机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诉称:潘某与李某甲于2003年4月因工作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在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甲就有过对潘某的暴力行为,主动道歉后获得潘某谅解。婚后不久,李某甲因无端猜疑潘某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又对潘某施暴,之后不时借故对潘某暴力相向,但潘某顾及家庭及幼子一直隐忍。

2007年之后,潘某因不堪忍受李某甲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同时向妇联、社工机构求助,并向李某甲提出离婚。考虑到家庭及孩子尚小,潘某犹豫再三放弃了离婚的念头。然而李某甲仍然不思悔改,除了殴打潘某外,李某甲偶尔也会打骂儿子,且几乎每次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都是当着儿子的面进行。李某甲多年的家庭暴力行为使潘某身心俱疲,生活及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潘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因与李某甲协议离婚无望,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潘某李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李某甲支付潘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判令双方婚生子李某乙由潘某抚养,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判令李某甲每月探望婚生子李某乙一次。

李某甲辩称:潘某经过了李某甲最落魄的时期,可以同甘共苦,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真实潘某因是由于潘某思想及心理障碍。李某甲恳请法院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判决观点

潘某主张李某甲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交了2010年10月、2011年3月、2013年4月共三次报警记录,其中2010年10月潘某报警、2013年4月婚生子李某乙报警后,潘某曾做伤情鉴定。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

2013年4月婚生子李某乙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中称因目睹李某甲动手打潘某,因此打电话报警。李某乙在笔录中称只要潘某没有做好事情,李某甲就动手打潘某,有时候用鞭子和衣架,大部分用手。婚生子李某乙虽未成年,但其年龄已经能够报警并反映潘某、李某甲相处情形,结合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本院认定李某甲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据此判令准许潘某、李某甲离婚。

婚生子李某乙,在2014年6月潘某、李某甲分居之前与潘某、李某甲共同生活,潘某、李某甲分居后一直与潘某生活,潘某主张抚养权归其所有,由于李某甲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本院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令婚生子李某乙由潘某抚养,李某甲可每月探望婚生子一次。

李某甲在庭审中主张其月收入为每月1万元到2万元之间,结合潘某的主张和深圳地区的人均消费支出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李某甲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为2000元。

根据潘某提交的证据,李某甲确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本院据此认定李某甲应当赔偿潘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准予潘某与李某甲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潘某抚养至其18周岁时止,李某甲应于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李某甲可以每月探视婚生子李晋晔一次,潘某负责协助;李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潘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律师点评

实施家庭暴力,在实务中主要是取证有一定的困难,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像本案中的原告潘某,在长期的家庭暴力当中,每次受到殴打的都会及时报警,并且对于伤情进行了及时的鉴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甲有三次将潘某殴打至轻微伤,并有验收报告。这为原告潘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所以,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最好的证据就是及时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在处理后会留下有力的证据。

另外,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潘某请求五万元的金额,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数额是相对较高的,主要考虑到潘某遭受了长期的家庭暴力。否则,在实务中支持的数额一般几千元的较多,五万元已是较高的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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