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如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知识要点: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或他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有严格的条件,最终提起诉讼并不容易,下面笔者就来说说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意思来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资格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共有两种类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从对比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对股东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该公司股东即可;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则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里有时间上的限制,也有持股比例的限制,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连续一百八十日的起算时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在起诉时已经符合连续一百八十日的持持股时间即可,而不是其它的时间。

三、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明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提出前,要先寻求内部救济,只有内部组织机构怠于维护公司利益时,才应当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当然,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将不受前置程序的限制,股东可以立即提起代表诉讼。什么才算是情况紧急,这种情形并无统一的标准,需要具体的认定。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来源于公司,诉讼对象广泛。

只要公司享有诉权,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股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均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司在直接诉讼中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代表诉讼的股东都可以行使。对于诉讼的对象,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起诉讼外,对于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同样可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所取得的胜诉利益,必须归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这一点与股东诉讼是有区别的。

股东代表诉讼,又叫派生诉讼,它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因此,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代表诉讼,在司法实务中将越来越多,司法应用也必定会越来越广泛。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简介

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三名股东分别为赵某军、王某全、张某龙。赵某军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全、张某龙担任公司监事。2012年10月23日,赵某军、王某全、张某龙三名股东到科技公司的开户银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000元转入赵某军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纺织品废物。张某龙认为公司最后产生了399369元销售款,其中包含300000本钱和99369元的收益。

赵某军认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只产生了330000元的销售款,且款项由其支配,后三名股东均分了上述款项,已经让王某全转给张某龙110000元。科技公司的证照、印章等一直在张某龙处,该案中,张某龙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科技公司的证照副本,并在民事起诉状、证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被告的侵占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丧失了其法律所赋予的法人独立地位,丧失了全部法人财产。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退还被其无权占有的公司财产,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军、王某全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停止侵害并退还被其无权占有的公司注册资金和销售收益人民币399369元,利息45085元,共计444454元。

判决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公司其他股东及监事不会提出请求,张某龙是公司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监事,故认定符合了相关前置程序。张某龙作为公司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认为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因公司无他人可以代表公司,张某龙可以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关于300000元公司注册资金转入赵某军个人账户的问题,原告主张系赵某军个人侵占公司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但是,该案中,原、被告提交的生效裁决证明,将公司注册资金转入赵某军个人账户时,三名股东均在场,应认定为股东的合意,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且上述资金各方一致认可确实用于科技公司对外购货,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300000元是公司资本,而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可以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用赵某军的账户购货并由其管理公司资金,属于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公司如何使用其资本金,是公司内部事务,且有三名股东的合意,司法不应直接干涉。故在原告起诉前,赵某军掌控公司财产的行为,不予评判。

但是,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张某龙、赵某军、王某全三名股东在另案公司解散纠纷中,一致表示公司不再继续经营,同意解散公司。现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军返还公司财产,以便公司解散及清算,若赵某军继续占有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已发生的债务无法清偿,则有损公司利益。现原告要求返还公司财产,赵某军应予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主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399369元销售款,并述称这笔款项包括本钱即300000元的注册资金和99369元的收益。二被告对该数额当庭予以否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账单、清算账目会议记录等,虽盖有公章,却并无股东签字,且公司印章、证照等一直由本案原告代理人张某龙实际持有,故不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另双方也均表示公司未做账,公司会计账簿也无法显示公司的收支状况,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予采信。但被告赵某军当庭自认,用公司注册资金作为本金购买纺织废品,最终产生了330000元销售款,账户及款项由其实际控制,且公司后续停止了经营,原审法院对其自认的该部分数额予以认定。

至于王某全转入张某龙账户的110000元,张某龙认为系公司需交纳的清关费,二被告认为系均分的330000元销售款。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支出的款项和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关,被告也不能证实110000元属于公司财产、股东私分公司财产或张某龙侵占公司财产等事项,故该笔款项或是因于股东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或是因于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各方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可另案解决。

因赵某军自认销售款项由其实际控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王某全有与赵某军共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王某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点评

该案中,赵某军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全、张某龙担任公司监事,因此张某龙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公司货款,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赵某军占有该笔款项,明显损失公司利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数额,张某龙主张应按照赵某军、王某全提供的王某全书写的货物销售款结余额清单上注明的金额399369元予以判决,该手写的清单王某全对于真实性存有异议,认为并非本人书写,张某龙在庭审中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无法认定该清单上书写内容的真实性,根据赵某军的自认的330000确定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从最高法院判决看,如何处理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实务】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看双重代表诉讼
以案说法:公司高管触犯竞业禁止规定引发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最高院裁判观点总结: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最高院法官: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收藏)
干货总结:八个角度解读股东代表诉讼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