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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这四种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知识要点: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和详尽,在实务中争议比较的大的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各地法院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有不同的意见,这样导致了相同案情,但判决结果不同,损害了司法权威。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法律条文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事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从内容上看共分为四种类型,现在小编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该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该款项里面共有3种费用: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有维修的价值的,可以维修的方式使得车辆恢复原状,因此会产生维修费。2、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的物品损毁、灭失的,当然应按价值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是物品,而不是货物,从字面上理解,物品的范围比货物大,赔偿的范围不仅仅只局限于货物。另外,举证也是一个难点,必须举证证明受损的货物的数量价值等。3、车辆施救费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拖车费、救护费等对该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灭失是指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消失,如大火烧毁、掉入河道冲走等;无法修复是指损坏程度严重,没有修复的价值或者修复的代价比购买更高。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或灭失,能修复的可以修复解决,如果确实无法修复或车辆直接灭失的,则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修复的基础了,只能以金钱的方式替代。实务中的难点主要是车辆的作价问题,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当然省去了很多麻烦,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只能进行评估作价。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这里的经营性车辆是指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办理了营运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车辆不能赔偿范围。合理损失一般是参照停运前的一段时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收入不稳定的,也可以参照该行业的普通标准计算,这个数据统计部门每年都会更新。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这一项主要是指非营运车辆,一般是指私人车辆自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一般要求该车辆与事故车辆的价值,档次相当,一辆普通的面包车维修期间,不能以高档奔驰车作为替代工具,这种情况下,后者明显租车的费用过高,权利义务不对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罗某永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11月12日11时30分许,魏某龙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环洲路交警大队门口处时,由于车辆失控,与停靠在路边左侧的罗某永未挂牌的现代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永轿车右侧前后门凹陷,致使车辆无法行驶,后经环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魏某龙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调解无果,罗某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据此请求:魏某龙赔偿罗某永车辆维修费用12450元;2、判令魏某龙支付误工费、停车台板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魏某龙辩称,自己所有肇事的三轮汽车当时停放在靠交警队门前的公路沿外,进行年审拓大架号,拓完号后将支在轮胎下的木方拿走后,车辆突然向前滑行,碰撞在前方罗某永轿车的右侧前门下角,致前车门凹陷,右后门有轻微的划痕。对于事故认定无异议,肇事车也没有购买保险。罗某永在更换车门时曾经给魏某龙打过电话,魏某龙认为撞击部位的损失很小,修复便可,并未达到需要更换两车门的程度,但是罗某永坚持要更换车门,人为的扩大了损失,将修复件变换为换件。对其更换车门的费用不承担,对于罗某永的诉求修理只承担1000元,超出部分由罗某永本人负担,对其他诉请不予承担。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魏某龙作为肇事三轮汽车的所有人,违反上述规定,未依照规定购买保险,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失控,造成罗某永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魏某龙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永无事故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此,对罗某永的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

罗某永向法庭提交了其修理肇事车辆的维修清单以及相关发票,证明了其修理车辆所花的费用,但魏某龙辩称罗某永在修复其肇事车辆时,将受损的部件进行修复即可,但罗某永进行了更换,该更换部件不必要、不合理。结合修理部门对该肇事车辆实际损坏部位估价和市场上同类型维修通常的收费标准的笔录和魏某龙向法庭提交的罗某永肇事车辆受损部位的照片综合来看,罗某永诉求的修理费明显高于合理的维修费用,对该修理费应当参照修理部门对该肇事车辆损坏部分评估价格作为赔偿的标准,由魏某龙予以赔偿,对于高出部分应当由罗某永自行负担。罗某永诉请的误工费、停车台板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罗某永所有的小轿车修理费12450元,由魏某龙赔偿2300元,下剩部分由罗某永自行负担,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告魏某龙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但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于车辆的维修要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在能修复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扩大损失进行更换。被告抗辩因更换两车门产生了更高的费用,经法院向车辆维修单位询问,该维修的实际费用在2300元左右,最终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12450元的维修费用仅支持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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