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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知识要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对价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因此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于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给出合理的期限让其支付,如果仍然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实务判例:承租人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经催告仍然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请求法院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得到支持。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3X号5XX房的产权人,被告未能履行已生效的(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xxx号、(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经多次催缴及执行庭多次传唤,被告均不到庭处理债务。被告分别拖欠房屋使用金达六十个月之久,合计约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未履行过一分钱的债务,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一户限期迁出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3X号5XX房并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以及支付拖欠的房租。

判决要旨:法院认为: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3X号5XX房的权属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有权属依据,且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11年3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权属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其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无理,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撤回其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被告表示同意,故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廖某良与被告罗某成之间关于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3X号5XX房的租赁合同关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出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3X号5XX房,以及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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