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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的独立地位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滥用股东权利将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地位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依约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投资风险可以预期;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并因此独立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公司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与关联公司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更有甚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公司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滥用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因此,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依法可以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对于公司的债务,将由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装饰材料公司诉称,2010年8月9日,装饰材料公司与涂装技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装饰材料公司向涂装技术公司供应油漆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六十天。收货方式为涂装技术公司仓管员签收的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装饰材料公司依约向涂装技术公司供应油漆产品,从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装饰材料公司向涂装技术公司供应油漆产品货值共29万元。经装饰材料公司多次催促,涂装技术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2011年3月货款48148.90元,但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已被银行退回。

因此,截止目前涂装技术公司尚欠装饰材料公司货款24万元。涂装技术公司是于2000年9月14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薛某江、陈某林,薛某江出资140万元占70%,陈某林出资60万元占30%,涂装技术公司于2011年8月份停止经营,2011年9月8日,股东薛某江以15万元价值转让公司财产给他人,将公司清空,人去楼空。据此,装饰材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一、涂装技术公司偿付装饰材料公司货款24万元及利息;二、股东薛某江、陈某林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认为:装饰材料公司主张涂装技术公司拖欠货款29万元,并提供对账单、送货单、购销合同等证据佐证。况且,薛某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亦认可公司欠装饰材料公司上述货款,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装饰材料公司主张欠款利息,由于涂装技术公司收货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确给装饰材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装饰材料公司提供的利息计算表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不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准。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涂装技术公司的股东薛某江、陈某林应否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薛某江、陈某林为涂装技术公司的股东,掌控经营公司,购买装饰材料公司产品并拖欠贷款后,将公司全部财产处置变卖转让,清空公司财产,人去楼空,明显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所欠债务的行为,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装饰材料公司的利益。虽然薛某江庭审中认为公司财产转让用于发放拖欠工人工资,但其未能提供工资发放情况清单、金额等相关凭证。因此,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薛某江、陈某林应对涂装技术公司拖欠装饰材料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一、涂装技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装饰材料公司偿付货款24万元;二、股东薛某江、陈某林对涂装技术公司拖欠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2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股东薛某江在明知公司对外仍然拖欠24万余元债务的情况下,不但不偿还债务,而且将变卖公司财产,清空公司,明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能在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基础上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核心制度将不再适用,股东依法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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