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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有何法律风险?律师:坑自己!

导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也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股东没有义务清偿。
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分清的,此种情形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张某梅是位于某地8间商铺(涉案商铺)的产权人。2011年4月28日,张某梅与投资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梅将涉案商铺出租给投资公司,建筑面积共135.22平方米,租期从2010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止。
租赁期间,从2015年开始投资公司陆续拖欠各商铺业主的租金,追讨未果后,众多商铺业主从2015年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维权,包括了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张某梅在2016年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0月31日做出民事判决判予以支持。该判决并于2016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梅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至今尚未执行完毕。
2017年3月24日法院受理张某梅诉刘某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审理中,刘某燕提供投资公司在2015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尾号2801的工商银行卡号在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拟以证实。
其中,《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对投资公司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了该公司股东李某倩(持股80%)和刘某燕(持股20%)代收、代付款项的审计。
报告显示在审计期间刘某燕代付和转出款项超出代收和转入款项6384825.75元,而李某倩代付和转出款项超出代收和转入款项18023896.29元。
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刘某燕尾号2801的工商银行卡号在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与众多案外人存在网转、往来、他行汇入、ATM转账和取款、跨行汇款、POS交易消费、冲正等记录。
另外,该案依法调取了投资公司尾号为4351的工商银行账户在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投资公司和刘某燕及李某倩之间均存在借贷的款项往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张某梅以李某倩和刘某燕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投资公司丧失对张某梅的偿债能力、损害张某梅利益为由,主张其应对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李某倩和刘某燕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各承租户应付投资公司租金及以其账户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来看,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构成了对股东权利的违规行使和滥用。
刘某燕的银行账户在2013年至2017年间与投资公司存在大量款项持续往来的情况,反映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长期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资金持续地混同,财务账目不清,刘某燕的行为与股东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不相符,构成了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张某梅要求刘某燕对投资公司应付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的租金向张某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投资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给张某梅;刘某燕对判决第一项中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某燕应否对投资公司拖欠张某梅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生效判决及查明的事实可知,刘某燕的银行账户与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长期存在大量款项持续往来的情况,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长期混同,构成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据此,法院认定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财产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彼此界限不清,难以区分。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的情形即是如此。
很多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公司就是自己的,可以任性的对公司进行把控,尤其是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方面,彼此不分,存在严重的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人格界限模糊,这种情况下,公司失去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性,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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