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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账款,结果就是这样的!

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公司的核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与公司股东个人无关。

但是,有的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甚至以个人账户替代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鞋业公司与皮鞋制品公司素有生意往来,2018年11月10日,皮鞋制品公司给鞋业公司出具对账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至2017年12月1日,鞋业公司欠皮鞋制品公司货款3192754.956元,2017年12月28日鞋业公司还款50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欠货款2692754.96元。该明细表上有鞋业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陈某强签字予以确认。

鞋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2018年2月12日,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强变更为何某珊。2018年8月20日,何某珊将其鞋业公司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某强,2018年8月31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鞋业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强一人股东)。2018年8月31日,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由何某珊变更为陈某强

审理中,原告皮鞋制品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鞋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明细,仅1月份鞋业公司银行账户与陈某强发生资金往来6笔,与何某珊发生资金往来29笔。

其资金余额变动规律为公司有资金即转到陈某强或何某珊个人账户,公司发生对外支付业务,则再由个人账户转到公司账户。何某珊认可其将尾号为34的银行账户借予公司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6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明细记载中,发生多笔资金往来业务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鞋业公司偿还皮革款共计2692754.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陈某强、何某珊与鞋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皮鞋制品公司与被告鞋业公司间的皮革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购买皮革,鞋业公司欠皮鞋制品公司货款2692754.96元,皮鞋制品公司要求其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8年8月31日,鞋业公司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0日,陈某强代表公司确认了对原告的债务,其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明公司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独立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陈某强与鞋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根据法律规定,在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权利人,公司账户不得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2018年8月31日鞋业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被告何某珊为鞋业公司股东,何某珊认可其将自己尾号为34的银行账户借予公司使用,但证据证明不仅其该账户与鞋业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尾号46的银行账户也与鞋业公司账户发生多笔资金往来,证据还证明其以尾号78的银行账号接收公司货款。

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货款,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大量资金频繁往来,不仅违反了法律及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导致公司已然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是一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被告何某珊与鞋业公司人格混同、资产混同。原告皮鞋制品公司要求其与鞋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鞋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皮鞋制品公司货款2692754.96元;被告陈某强、何某珊对被告鞋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中,鞋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 2018年8月31日鞋业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何某珊为鞋业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何某珊认可其将自己尾号为3444的银行账户借予公司使用,不仅该账户与鞋业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尾号3500的银行账户也与鞋业公司账户发生多笔资金往来,证据还证明其以尾号3478的银行账号接收公司货款。

何某珊个人银行账户与鞋业公司账户存在往来,且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货款,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不仅违反了法律及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导致公司已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是一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应认定何某珊与鞋业公司资产混同,判令何某珊对鞋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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