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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5个基本制度
制度类型
内容
例外及其他
公开审判制度
①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②公开对象:社会、媒体、公众。允许旁听和报道。
例外:
①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注意:
开庭审理≠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回避制度
①适用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检查人员、勘验人、执行人员)
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②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④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检委会;
⑤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检察长;
合议制度
内容: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分为混合合议制(审判员和陪审员)和单一合议制(只有审判员)。
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①发回重审的案件;②再审的案件。
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独任制
内容: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类型:①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③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④督促程序。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的例外: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③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④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
⑤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⑥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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