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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征土地增值税

  答:财税[1995]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如果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不适用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他情况符合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待实际转让取得收入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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