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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政治思想的第一次觉醒:伊斯兰与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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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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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兰思想中,“觉醒”后的问题意识在于探索西方(他者)进步而穆斯林(自我)落后的原因,如何为一种新的伊斯兰文明创造条件。于是,这一“问题意识”的基础在于认定与西方的遭遇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在这一背景下,处于“弱势”的一方极力避免被别人说成低人一等,而那些试图从内部进行改革的人士从相容性角度考察伊斯兰和进步之间的关系。其他人则鼓吹与传统彻底决裂。例如,伊朗的马尔科姆·汗呼吁全面接受西方的习俗。此处我们要考察的是植根于伊斯兰传统同时又试图迎接西方现代性挑战的那些思想家,这些思想家努力的成果便是通常所说的“伊斯兰现代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穆罕默德·阿卜杜和他的学生的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在穆罕默德·阿卜杜看来,改革的原则应该出自宗教,创新的源泉应当来自教法(出于《古兰经》和圣训的法律)。为了应对由现代性状况所引发的诸多问题,穆斯林应当借助教法中那些有生命力的原则。这样,理性就应当成为指导原则,抛弃一整套经典的解释。在仿效的意义上将理性提升至传统之上。阿卜杜将古典的伊斯兰“公共利益”原则阐发为立法和规则背后主导性的伦理和规范性关怀。绕过了传统的桎梏,理性就能自由地应对时代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理性得到启示的帮助。虽然阿卜杜认为理性和启示是相容的,但说到底启示却是指导性的。因此,理性尽管能够独立于启示去鉴别是非,但它也可能因条件的局限而出错。这样看来,理性应该听从启示。

在阿卜杜看来,秩序、稳定和进步是和伦理原则密不可分的。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阿卜杜认为,规范内在于自然,而且人类有能力认识。宗教对行为的认可借助的是自然规范。同样,他似乎认为宗教伦理和自然规范是一致的。在个体层面上,宗教认可使人们能够进行伦理选择和行动。在社会层面上,伊斯兰理性推动进步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确认指导集体行动和选择的功利性原则,二是通过揭示指导社会的一般原则。作为一种理性宗教,伊斯兰教包含了社会行动的规范,它为现代社会奠定了基础。正如阿齐兹·阿兹迈赫言简意赅地指出,在阿卜杜的思想中,伊斯兰教“被转化为一种自然宗教,社会变革在于摆脱历史的残骸,复活其原始文本的一般意义,从而服务于当代,这样,伊斯兰法就会成为自然法的一个特殊变种”。经阿卜杜变革后的伊斯兰教是功利主义、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宗教,它脱离了历史上的伊斯兰教,只保留原来的形式,其内容则取决于理性和时代的旨趣。正是阿卜杜思想中的这一部分,得到其追随者的响应,并最终转化为世俗现代主义。

调和伊斯兰与现代性的主张涉及一系列有关政府的问题。例如,阿卜杜就断言,政府的民主制形式是和某些伊斯兰原则如咨议一致的,后者与通过议会进行的大众咨议并无不同。正如马尔科姆·科尔所指出的,与阿卜杜一样,拉希德·里达对中古信条做了修改,旨在为变革确立原则,这里的主要问题涉及权威的性质、立法的基础和来源以及保证其实施的机构。就权威的性质而言,问题在于权威究竟是精神性的还是世俗性的,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是神权统治还是世俗统治。

主张复兴哈里发传统的里达,认为政治权威应当是世俗性的,但要得到宗教的认可,这一表述有一种贯穿现代伊斯兰政治思想的张力。当代大多数主张伊斯兰政府形式的人,都声称他们的目的不是要建立神权统治。统治者的遴选标准不是依据宗教或精神权威,而是对律法的实施,才使国家具有伊斯兰特性。换言之,立法才是实现政府伊斯兰特性的领域。与此同时,和当代伊斯兰国家的倡导者一样,里达也面临宗教律法在现代条件下是否适用的问题。他的解决之道(至今仍对许多人发生影响)在于,尽管规则必须与特定时代的社会相适应,但必须在教法的框架内,里达指出,教法提供了处理社会事务的一般原则。对包罗万象的教法原则的另一个限定在于,行政和政治领域是统治者和共同体裁量的对象(Kerr 1966,p.189)。这样,教法规则在社会领域中具有普遍性且与社会利益相一致,同时似乎有一些领域不适用,也无法适用教法。那么靠什么来保证统治的伊斯兰特性呢?

里达意识到这一困境,他寻求一种能够为滥用权力和背离教法普遍原则设立限制的机制。这些限制源自共同体的代表(即那些德高望重者)达成的共识框架中订立法律的必要性。里达承认,公共利益的领域源自对社会当下需要的广义解释,而不是对经书文本和圣训(先知的言论集)的字面解读。要避免判断和解释中的错误,要靠共识以及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参照《古兰经》和《教规》,这样便不会发生分歧。然而,这一解决方案并不能令人满意,它使得解释从经验层面转移到神圣启示的理想层面,没有涉及一旦遇到文本和语境之间的直接性阙如时该怎么办、以及任何解释即说到底都是人为的这一事实。

有关政府的程序问题,里达是在中世纪政治思想框架中来处理权威及其正当性问题的,因此,他未就诸如限制权力、保证政府正当性的手段以及权力和权威遭到滥用时如何矫正等问题提供解决办法。因为尽管里达将统治者视为由共同体中那些作为代表的德高望重者所遴选的最有供职资格的人,他却未具体列举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标准、决定资格的程序以及一旦信任遭破坏如何撤销正当性认可等问题。

20世纪后半叶,围绕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曾发生过一场激烈的论战,与此同时,出现了一股旨在反对世俗政府之正当性、要求建立伊斯兰政府形式的运动。20世纪早期,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一位宗教学者明确否认存在一种伊斯兰政府形式。阿里·阿卜德·拉兹克著述的年代正值哈里发体制被取缔(1924年)的时候,他主张伊斯兰政府的世俗性。在《伊斯兰教与统治原理》中,拉兹克指出,哈里发制度在伊斯兰国家缺乏根据,而且,政治权威的形式并非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因此,认为宗教与政治之间密不可分是错误的。拉兹克在先知穆罕默德的宗教使命与穆罕默德所创立的政体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

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为了回应伊斯兰主义者的种种诉求,拉兹克有关哈里发体制的主张再次受到关注。例如,穆罕默德·赛义德·阿什马维和法拉吉·福达就对早期伊斯兰时代做了重新解读,旨在证明政府的世俗性。但是在讨论当代的论战之前,我们还是应当考察宗教在现时代的功能以及宗教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的某些重要变化,这些转变与历史发展密切关联,诸如民族主义政治的兴起,现代性方案的本土阐释。

民族主义和现代性的挑战对于塑造现代主义者关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早期历史及其创立者生平的描绘是重要的。1930年代和1940年代,由埃及文学家和思想家所作的被称为伊斯兰主义的大量著作,从现代性角度解释宗教著述。在一个自由主义观念和制度主宰的时代这些作者均属于自由主义一派。他们写作的动机源自写作的语境,具体表现为宗教-政治运动的兴起(穆斯林兄弟会组织)、英国人的长期占领以及政治上的分裂和西方的传教攻势。5这些条件驱使作者们承担起捍卫伊斯兰教,并从一种理性的人道主义出发,肯定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文明的诉求。他们的著述包括数部有关穆罕默德及其信徒的生平传记,这些传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作者们都声称自己写作是科学的。与阿卜杜一样,伊斯兰主义作者们希望能够证明:在伊斯兰传统中,没有任何与科学不相容的因素。当时宗教界一位重要人物在评论其中一本传记时指出,该书作者使一切文献服从于理性的指导,没有任何东西是先验的。

这些著述的宗旨在于维护宗教的合理性,并且证明穆斯林社会道德习俗是与现时代的伦理-人道主义相容的,这样,早期伊斯兰历史就按照现代价值重写,而且被赋予一种规范性框架,从而与西方价值和原则相衔接。这一有关证明是可信的合理性和自由主义的论证模式被整合进整个民族发展规划。然而,那些掌握国家机器、以反帝和民族主义自居的革命力量所追求的却是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经常出现的情形是,社会主义、民粹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质询原则。伊斯兰传统被用来应对新情况,伊斯兰社会主义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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