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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诉讼案件研究报告(一) ——2016年江苏高院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解读

作者:魏志强、周天、高源、卞冲冲

前言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法律行业也不例外。在律师行业,大量的裁判文书为律师快速积累经验、精准预判法院裁判思路提供了绝佳的路径和方法。

       为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大数据处理复杂工程案件及大型工程项目的非诉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极致体验。在近年来承办了大量该类案件,积累了完备的实操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团队依托更精密的分工配合、更强大的研究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研究分析服务!

        此次我们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基础,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作出并依规定上网公布的生效二审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分析,反复打磨,耗时近五个月完成《江苏高院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解读》。

       本报告对工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典型请求、抗辩主张加以梳理,并结合数据样本中的典型案例,深入系统地挖掘建设工程案件的核心争议和重要的裁判尺度,以期求得量化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预期;还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路径支持与帮助。我们坚信技术将驱动法律服务的发展,我们希望通过对诉讼技术更深入的研究,去影响法官的裁判观点。

       本报告也可以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相关主体提供“前事之鉴”,以作“后事之师”。同时对律师的代理观点和法院采信情况的详细分析,也是团队自我总结、自我提升的过程。

统计样本说明

      本报告研究江苏高院2016年审结的全部二审案件,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检索依据,设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检索期间。检索结果显示该期间内江苏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二审案件共21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137件,以裁定方式结案的为81件。对于以裁定方式结案的81件案件,我们剔除撤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用作样本统计的案例为23件。

统计指标设置说明

       我们统计指标设定如下:对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我们将研究重点设定在与裁判尺度、导向有关的实体问题上;对于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中,我们就裁定对据以作出裁定结果的原因加以分析。

       对于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我们首先分析案件的改判情况,连同分析二审法官审理案件及改判情况。其次,我们重点分析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对于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直接影响施工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争议也是所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焦点之一;对于案件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涉案当事人主体关系事宜,由于实践中常常出现违法转分包、挂靠等情形,对于不同情形的认定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全程;合同解除类案件虽然占比很少,但仍然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工程款结算争议可以说是所有工程案件的核心,案件所有的争议焦点都紧紧围绕着工程款而展开,对于工程款结算争议,我们会重点分析;与工程款结算息息相关的利息问题和保证金返还问题我们将其单独分析,以期探求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尺度;由于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停工、窝工的情形,对于该部分损失的支持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单独分析;工期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常常会成为施工方头疼的问题,对于该焦点的裁判情况关乎施工方的切身利益;工程款优先权作为施工方的权利之一,施工方需特别关注;我们在调研案例的过程中还注意到了时效问题和以房抵债问题,我们分别将其单列。

       对于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我们将着重分析审判结果和据以作出审判结果的原因。

综上,我们将统计指标设定如下:

(1)二审改判情况

(2)二审裁定情况

(3)审判长发改情况

(4)合同效力争议

(5)主体关系

(6)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7)工程款结算争议

(8)工程款利息支持情况

(9)停窝工损失支持情况

(10)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11)施工质量索赔情况

(12)工程款优先权裁判情况

(13)保证金返还

(14)诉讼时效

(15)以房抵债

(16)二审裁定情况

目录

一、数据统计

(一)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裁判结果

(二)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争议事项

(三)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判长发改率

二、发改案件原因分析

(一)改判案件原因分析

(二)裁定类案件分析

三、争议事项的审判尺度分析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二)关于主体

(三)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四)关于工程款结算

(五)关于工程款利息

(六)关于停窝工损失

(七)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八)关于施工质量及索赔

(九)关于工程款优先权

(十)关于保证金返还

(十一)关于诉讼时效

(十二)关于以房抵债


一、数据统计

(一)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裁判结果

1、判决类案件裁判情况

       我们统计了137个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其中维持原判的87件,占63.5%;改判的为50件,占36.5%。

       在所有改判的案件中,部分改判的为42件,撤销原判全部改判的为8件。

       在所有改判的案件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为36件,提供新证据的为8件,适用法律错误的为6件。

2、裁定类案件裁判情况

      我们统计的23个二审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定结果,其中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6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为11件;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的为1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为5件。

3、发改率

       发改案件是指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四种类型案件。我们统计的160个二审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37个判决类案件和23个裁定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其中发改的为68件,包括改判的50件,发回重审的11件,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的6件,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的1件,发改率为42.5%。

(二)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争议事项

1、137份判决书样本中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涉及到下表所列的十二项:

   2、23份裁定书样本中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涉及到下表所列的六项:

(三)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判长发改率

       我们统计了160个二审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37个判决类案件和23个裁定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对审判长审理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对审判长的发改率进行统计,如下表所示:

(注:发改案件是指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四种类型案件)

1、审理案件及发改案件数量

2、发改率

二、发改案件原因分析

(一)改判案件原因分析

       在137个判决书数据样本中,共有50例案件予以改判,其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为36件,提供新证据的为8件,适用法律错误的为6件。

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二审予以改判

       以某建设公司与某生态园公司一案为例,法院认为一审对于已付款项认定错误,理由如下: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得到领取工程款的授权,但吴某多次领取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均未持异议,且某建设公司某分公司也对于吴某之前领取的款项作为工程款开具税务发票予以确认,再结合某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后,吴某也领取过数笔工程款,故法院认为,争议款项虽系由吴某领取。结合之前吴某单独领取工程款时,某公司也未持异议并予以确认,故某生态园公司有理由相信吴某有权领取工程款,对于该笔款项同样确认为某生态园公司的已付工程款。故二审依据上述理由,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2、二审出现新证据予以改判

        在8例因新证据改判的案件中,其中有5件为发包人(分包人)提供新证据,法院判决减轻其付款责任的案件;另有3件为承包人提供新证据,法院判决支持其获得更多工程款的案件。

        在涟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某建设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提供证明部分工程竣工时间的证据,法院据以认为一审在认定工期延误期间存在错误,因此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减轻了某建设公司工期延误责任。

        在某建设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发包人某电子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先予执行100万元的新证据,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该100万元先抵充本案所涉工程款的利息。因此对一审判决进行相应变更。

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

       以尹某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一案为例,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登达公司应于2015年1月16日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于2016年1月16日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虽然尹桂荣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二期工程款未届清偿期,但目前,该期限已经届满,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但原审法院认定江苏某建设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尹某可就全部工程款要求江苏某建设公司、江苏某建设公司泰州分公司支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二)裁定类案件分析

       们统计的23个二审施工合同纠纷裁定类案件,涉及到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为9件;和主体资格相关的为7件,其中有3个为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有1个为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涉嫌犯罪的为3件,其中有2个为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鉴定争议的为2件,其中有1个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欠款数额尚未明确的为1件;先行判决的为1件。

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是否将案件事实查清,关涉法院能否做出正确判决,我们调研的9个事实不清的案例,法院均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以某集团公司与张某等一案为例,二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主体资格

       涉及到主体资格的7个案例中,有3个案例为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有3个案例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有1个案例为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当事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以陈某与某建筑公司一案为例,法院认为陈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徐州中院继续审理。理由为:第一,陈某与作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房某签订协议约定合伙共同出资承包工程。第二,实际施工过程中,陈某对外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某建筑公司也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汇入陈某账户由其统一支配。第三,本案中陈某与某建筑公司既无劳动合同也无缴纳社保的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第四,发包方对于陈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无异议,对于陈某起诉其作为本案被告身份也无异议。

(2)当事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孙某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一案为例,法院认为孙某不是实际施工人,法院因此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为:第一、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指定分包合同,乙方为“某项目部”,“乙方的负责人为某置业公司”,孙某在乙方代表处签名,王某为乙方的所有责任提供担保。第二、之后通过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案涉工程由王某全面接管施工,王某免去孙某工地负责人职权。第三、从案涉工程资金的来源及支付情况看,某置业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时,也是向某建设公司、王某等账户汇入相应的工程款,而不是支付给孙某,且案涉工程的资金往来凭证也由王某持有保管。

(3)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因此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汪某与某绿化公司一案法院认为,汪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故其向某绿化公司主张工程款,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二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是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符合前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本案汪某提供的证据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因此汪某尚无法证明其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其主张涉案工程款主体不适格。

3、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的3个案例中,有2个案例为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有1个案例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原审以本案有犯罪嫌疑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在某建设集团与某重工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目前尚无相应的证据证明陈某因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并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犯罪而受的损失,应通过刑事案件追赃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谢某与某建工集团一案法院认为,谢某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梁某租用谢某的钢管、扣件牵涉犯罪,且涉案钢管、扣件相关的租金已被某公安局经侦大队予以扣押,故谢某提出其与梁某之间关于对某建工集团的债权转让成立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涉案钢管、扣件牵涉犯罪,且相关租金被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的情况下,谢某向董某、某建工集团、某建工江苏分公司主张相应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谢某因梁某等刑事犯罪而受的损失,应通过刑事案件追赃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4、关于鉴定

       涉及鉴定的2个案例中,裁判结果分别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司法鉴定对本案的工程价款确定有实质性影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一案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一审中经法院释明不愿意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但在二审中又表示愿意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进行司法鉴定对本案的工程价款确定有实质性影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查清案件事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当事人不同意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某建设集团与某轮胎公司一案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某轮胎公司不委托或拖延委托结算审计工作超过十天的,视作某轮胎公司已认可签收到的某建设集团结算书的价格。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某轮胎公司委托了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未超出10日。因此,不能视为某轮胎公司认可某建设集团提交的决算书。原审向某建设集团释明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某建设集团未予同意,并坚持按照其报送的决算书来确定工程款,导致本案无法认定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5、发包人欠款数额尚未明确

      涉及到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1个案例中,由于欠款数额尚未明确,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陈某对某房产公司的起诉。理由如下: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某房产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陈某承担责任。目前,某房产公司与承包方某建设公司尚未就该涉案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某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情况尚无法在本案中予以明确。如本院仅判决某房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陈某承担责任,而欠付数额不明确的话,则该判决亦难以获得有效执行。可见,陈某要求某房产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如实际施工人陈某仍坚持要求某房产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款,可待发包方某房产公司与承包方某建设公司结算后,如某房产公司欠付,且具体数额明确,实际施工人陈某可仅以某房产公司为被告,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6、先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涉及到先行判决的1个案例中,法院直接以本案不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一审采用先行判决方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未完待续




声明

       本文系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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