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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阅读笔记(下)

徐健律师,1996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一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东敏法官编著的,本书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后发行的,同时以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为依据,时效性较强。王东敏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二级高级法官,审判长,参与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和适用》一书的编撰。本书涉及了公司纠纷实务中的73个问题,依据作者的意见,本书的观点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仅代表本人的思考,但是考虑到其身份和地位,无疑某些观点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为笔者的阅读摘要,摘要了其结论部分,如果需要深刻理解结论还需阅读其推理部分。内容以原文为准。


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54、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力的机关有哪些,其间权力是如何分配的

【结论】在公司内部行使公司管理职权的机关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他们之间建立这样的累计关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决策权;董事会由股东推荐或者选举的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权力;监事会由股东选举或者推荐的人等组成,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履行职务的行为。


55、公司内部有普遍效力的文件有哪些,各文件规定内容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

【结论】公司章程为公司纲领性和常设性法定文件,解决公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问题,具有相对稳定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所做出的决议,具有一事一议并决定的特点,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


56、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范围

【结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对公司法调整的主体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对公司以外的他人,没有约束力。


57、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

【结论】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可以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要件;涉及程序事项及程序事项的,属于可撤销要件;涉及不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或者形成决议要件的,可以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认定决议不成立。


58、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及可撤销之诉,是否有时间限制

【结论】关于提起撤销之诉有时间限制,对提起无效、不成立之诉,没有时间限制。


59、谁有权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结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以外的他人,均可以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


60、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

【结论】原告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诉时,可以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为公司股东。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或者原告因股东身份与其他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6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结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公司为被告;与原告有共同诉讼请求并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决议涉及向公司返还或者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可以列相关民事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62、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决议的案件,案件应如何处理

【结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可能主张的是执行撤销,也可能主张的是无效,无论以任何一种理由均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不故意不通知中小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可以考虑股东会的组成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决议具备无效因素。


63、股东起诉认定公司会议机关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决议的,公司是否可以股东在会议结束后已经认可或者执行了决议内容进行抗辩

【结论】股东起诉认定公司决议机关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公司以股东在会议结束后已经认可或者执行了决议内容进行抗辩的,建议考虑适用公司发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际影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取消后,依据决议履行的事项是否会受到影响

【结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取消后,依据决议履行的事项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决议被取消的,其效力受到影响,对公司外部发生法律关系,由于公司法调整主体的限定性,决议被取消后,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65、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问题有哪些规定,对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有影响

【结论】从民法总则、公司法规定看,公司对外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 内部的规定不得对抗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其规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的规定对上述人员有约束力,对公司以外的他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当然发生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构成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作为无效或者合同行为无效因素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七、董事及高管责任

66、董事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结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体现在董事在公司享有的权力、权利及义务和责任上,这些内容构成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除特殊约定,董事与公司股东和职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67、公司董事有哪些基本义务

【结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谨慎和高度注意的义务,忠实义务,董事有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义务,董事必须服从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事务有保密的义务。


68、董事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或者法律后果

【结论】董事违反义务有可能被公司解聘,如果其故意侵占公司利益或者机会,公司有权将其所得利益予以追回,或者取消董事安排的不当交易,对于董事重大过失形成公司的损失,董事也可能需要合理分担。董事管理公司,其同时承载着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应当维护公司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董事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69、董事承担公司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哪些基本因素

【结论】董事的行为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后果,未尽谨慎、勤勉和注意义务的过失是否严重,未从公司利益出发进行决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决定的事项进行免责等等,是决定董事是否承担公司损失责任的关键因素。


八、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

70、什么是关联公司,为什么要依法规制关联公司

【结论】关联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选择,是有利于公司获得持续发展和更多经济利益的手段,法律的功能是对关联公司导致利益失衡予以调整,维护各民事主体正当权益。


71、关联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标准

【结论】关联公司中的关联环节参与了引起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的,可以考虑对债权人承担关联公司的共同责任。


72、关联公司制度对中小股东(或者外部股东)利益设置了哪些保护

【结论】公司法律在允许建立在关联公司关系的同时,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制度,表决回避制度、一致同意表决制度、竞业禁止制度、损失填补及股权回购等制度,作为弥补关联关系之外的中小股东或者非关联方利益的制度。


73、关联公司制度中对被控制公司利益的保护有哪些安排

【结论】在关联关系中,虽然关联公司内部没有争议,但是长期被控制安排的利益失衡,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安排强制补偿制度,一方面补偿被控制方涉及的利益,另一方面防止逃避税收义务及责任。


九、股东代表诉讼

74、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结论】股东代表诉讼是赋予股东诉权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赋予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的股东起诉权,由股东行使公司的诉讼权利。


75、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是什么

【结论】激发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主要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侵害一般是来源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国际管理人员等,公司被侵害控制,怠于向侵向侵权方行使诉权。


76、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结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要考虑允许股东诉讼,又要考虑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故公司法对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一定的资格限定,原告股东起诉时应当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77、哪些人可以被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结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关联人员和公司以外他人,被原告股东主张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均可以列为被告。


78、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地位

【结论】公司在诉讼中应当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公司不得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参加诉讼。


79、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结论】为充分尊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鼓励股东对公司权益问题在公司内部启动公司正当程序予以解决,当股东在公司内部不能达到目的时再行使诉权,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80、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还是归属于股东

【结论】股东代表诉讼仅是赋予股东的特殊的诉权,即公司的诉权,并未将公司的实体权利赋予股东,故如果胜诉,胜诉权益归属公司。


81、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结论】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或者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誉诋毁的因素,设立诉讼担保制度,一方面可以在经济上阻止股东盲目提起诉讼,一方面在股东败诉时给遭受损失的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当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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