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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解析

一、单选题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较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宣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答案】D

【解析】刑法的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溯及力一样,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A错误;“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B错误;一般来说,以“行为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C错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其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D正确。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答案】D

【解析】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题中,甲侵害的是路人,故A错误;紧急避险要求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侵害的合法利益,且在我国法律界一般认为他人的生命不能当做避险对象,B错误;自救行为是自己采取措施而不是被胁迫采取措施,C错误;此处甲被用枪威逼杀人的情形较为特殊,具体如何认定有一定争议,一般认为该情形属于胁从犯,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命换命,仍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被胁迫杀人可在量刑时作为减刑参考,故此甲的行为依然是犯罪行为,本题选D。


3.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是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答案】A

【解析】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用于生活居住的地方,酒店房间不属于户,B错误;C属于转化型抢劫,盗窃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将人打成重伤,但是丙将失主打成重伤的行为发生在楼道内,而不是公寓内,因此不是入户抢劫,C错误;D属于通过正当渠道进入户后,才产生犯罪意图,不属于入户抢劫;因此综上A符合题目条件。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答案】A

【解析】包庇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时间是犯罪以后而非审查起诉以后;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要求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包庇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以非证人的身份作伪证的行为,需要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A正确。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将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本题题干的规定不是对未完成罪或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A项错误。标准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本题题干的规定,比一般故意杀人的情节要轻,处罚也轻,因此是减轻的犯罪构成,D项正确。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答案】A

【解析】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敲诈勒索罪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获得职务晋升不满足法定目的要求;借巨款也不满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法定目的要求,因为是借而不是非法占有,借钱需要还,其最终无力偿还是客观不能,而不是主观不想;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选A。


7.下列关于管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因此BC项正确。《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

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因此A项正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因此D项错误。本题选D。

8-9题。

案情: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所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甲将5万元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了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特别说明】司法考试中某年的案例分析题与本题相似,该题的答案认为甲乙合谋,骗取了国家的征收补偿款,是共谋贪污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合伙贪污,因此甲乙均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建议等待官方的权威答案。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B.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应数罪并罚

C.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D.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而走私的,应认定无罪

【答案】B

【解析】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数罪并罚,A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B项错误;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而走私,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对象定罪处罚,而不是无罪,D项错误;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应数罪并罚,B项正确。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A.扩大解释

B.类推解释

C.限制解释

D.文理解释

【答案】A

【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扩大解释是指当刑法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运钞车解释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扩大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是扩大解释,A项正确。


12.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

【答案】D

【解析】单位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A项错误;外国公司企业也属于单位,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B项错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需要进行主从犯的区分,C项错误;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犯从犯,因此D选项正确


13.下列选项,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是()

A.放火罪

B.虐待罪

C.危险驾驶罪

D.食品监管渎职罪

【答案】D

【解析】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只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题选D。


14.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实亏1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盗窃罪

B.非法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A

【解析】该情形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B项错误;本题的资金损失和毁坏财物也不能等同,C项错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甲的行为不属于该行为,不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项错误。本题中,甲非法破解张某的账号,造成赵某资金损失,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A项正确。


15.下列选项,可以作为实行,也可以不作为实行的是()

A.洗钱罪

B.遗弃罪

C.玩忽职守罪

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答案】C

【解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C项正确;洗钱罪是作为犯罪,A项错误;BD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16.甲误把张某当做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A.客体错误

B.工具错误

C.打击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答案】D

【解析】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本题中甲误将张某当做李某,是对象错误。张某没有淹死而是摔死,是因果关系错误,既有对象错误也有因果关系错误,但是选项中并没有对象错误,因此选因果关系错误,D项正确。


17.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络为由,向赵某借得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所警觉的赵某猛追未果。甲的行为认定为()

A.抢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答案】A

【解析】此处赵某已经有所警觉,不满足盗窃罪的秘密窃取,B项错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本题的犯罪对象不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C项错误;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本题不是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取得手机,因此不是抢劫罪,D项错误。甲出其不意趁赵某不备夺取,成立抢夺罪,A项正确。


18.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不得适用罚金刑

B.罚金的最低数额由法官酌情确定

C.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刑的应该合并执行

D.一人犯数罪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刑的应合并执行

【答案】C

【解析】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罚金的最低数额为500,是法定的;《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需要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多个罚金刑应该合并执行,C正确。


19.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离。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破坏交通工具罪

C.重大飞行事故罪

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解析】此处虽然造成了飞机颠覆毁灭的危险,但是并未对飞机本身实施破坏性手段,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甲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不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主体主要是航空人员,本题中甲是乘客,且未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因此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因此对于该种情形,适用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为合理。本题选D。


20.下列选项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是()

A.因宅基地纠纷将邻居家电视机砸毁

B.因感情纠纷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

C.因债务纠纷率众人拿走债务人财物

D.因医患纠纷将主治医师困在办公室

【答案】B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ACD项都是有具体针对目标,且有原因的行为,而不是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行为,因此都不成立寻衅滋事罪。B项为了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路人,情急恶劣,成立寻衅滋事罪。B项正确。


21.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经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我国《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宿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的原籍是甲市,但是其自2013年8月开始即在丙市租住,至2014年9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丙市是甲的经常居住地。虽然甲后来在丁市的医院住了一年以上,但是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所以2015年10月时,李某的经常居住地是丙市,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即丙市。C项正确。


22.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根据善意取得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丁基于丙的交付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丁在甲追认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丁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本题中,乙是无权处分人,其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完成交付,丙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能够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之后丙把相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丁是基于丙的交付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B项正确。


23.甲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时事性文章,未声明不允许其他媒体刊登,乙杂志社未经甲同意予以转载且未支付报酬。乙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

A.许可使用

B.法定许可

C.强制许可

D.合理使用

【答案】D

【解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艺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行为,其中第4种行为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本题中乙杂志社转载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且甲未声明不允许刊登,所以乙杂志社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D项正确。


24.甲在某酒店公用洗手间滑倒,摔碎了眼镜。经查:甲滑倒系因酒店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所致。甲的损失应由()

A.甲自己承担

B.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C.酒店和乙承担按份责任

D.酒店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考察。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本题中,乙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对于甲在酒店受到的损害,酒店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B项正确。


25.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

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

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领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

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误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答案】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本题中,C项的甲虽然有为自己出行便利的目的,但也有为邻居谋利益的动机,其没有出钱修复邻居院墙的义务,为了避免邻居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甲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本题选C。


2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的消灭的原因是()

A.混同

B.免除

C.抵销

D.提存

【答案】A

【解析】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混同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既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括承受,也有个人的概括承受。前者如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即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之后双方合并为同一公司,属于债的混同的情形。A项正确。


27.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某日,乙酒后驾驶该车撞伤丙,丙的损失应该由()

A.甲全部赔偿

B.乙全部赔偿

C.甲、乙连带赔偿

D.甲、乙按份赔偿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机动车所有人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由机动车使用人乙来承担。


28.摄影师甲以乙为模特拍摄了百张艺术照。甲将这些照片编辑成画册,未经乙同意交出版社出版发行。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著作权

B.发表权

C.肖像权

D.署名权

【答案】C

【解析】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物质形式和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其肖像。甲未经乙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的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C项正确。


29.甲将乙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言与事实完全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答案】B


【解析】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本题中甲虚构乙欠债的事实,并到处散布,使社会主体降低了对乙品行的评价,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项正确。


30.甲公交公司的司机乙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丙而急刹车,致乘客丁摔倒受重伤。丁的损害应由()

A.甲公司赔偿

B.甲公司和乙连带赔偿

C.乙赔偿

D.甲公司和丙连带赔偿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甲公交公司是承运人,丁是乘客,丁受重伤不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是由于丁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甲公交公司应当对丁的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乙是甲公交公司的员工,乙执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


31.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丁的损害应由()

A.甲、乙、丙连带赔偿

B.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

C.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D.甲、乙、丙的监护人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连带赔偿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共同危险行为及监护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题中,甲乙丙向高速公路上的过往车辆投掷石块,三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司机丁的损伤,但是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丙造成丁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C项正确。


3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

A.被吊销营业执照

B.被吊销登记证书

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D.变更名称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题ABC项均属于法人解散的原因。D项不会导致法人解散,法人变更名称后,依然存在。本题选D。


33.甲声称具有某海外名校学历,与乙登记结婚。半年后,乙发现甲的毕业证书系伪造。甲、乙之间的婚姻()

A.无效

B.有效

C.因欺诈可撤销

D.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答案】B

【解析】《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申请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一个——胁迫,没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本题中,甲对乙的行为属于欺诈,不是胁迫,不属于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CD项错误。甲乙之间的婚姻也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况,因此是有效婚姻。B项正确。


34.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赔偿

B.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乙连带赔偿

C.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D.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中,甲将汽车卖给乙,且完成交付,乙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后甲再将汽车卖给丙,是无权处分行为。虽然丙是善意的,但是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所以汽车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乙。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C项正确。


35.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将书包扔掉的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丢掉书包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因此可以独立实施,甲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36.2006年,甲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甲去世,该房屋()

A.应按照公证遗嘱由乙继承

B.应按照自书遗嘱由丙、丁继承

C.应由乙、丙、丁依照法定继承共同继承

D.属于甲和丙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甲2006年立的是公证遗嘱,其2008年的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由乙继承房屋。A项正确。


37.甲、乙、丙三人按35%、55%、10%的份额共有一艘渔船。乙、丙二人均有意卖掉渔船,甲坚决反对,关于出卖渔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单独决定出卖渔船

B.乙、丙未经甲同意无权出卖渔船

C.乙、丙有权基于多数共有人意思出卖渔船

D.乙、丙可以根据多数共有人同意出卖渔船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丙的份额共占共有份额的65%,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所以,乙丙未经甲同意无权出卖渔船。B项正确。


38.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通常是()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答案】A

【解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形成权,比如撤销权、解除权等。A项正确。

39-40题: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39/40题。

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9.甲与金科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法中的()

A.委托合同

B.行纪合同

C.居间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答案】C


【解析】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金科公司为委托人甲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甲支付金科公司报酬,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C项正确。


40.甲与创富公司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无效

【答案】A

【解析】甲与创富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签订的主体、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甲与创富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A项正确。


二、多选题

41.甲在街头摆气球射击,因向顾客提供的六只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法院的做法符合()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答案】AB

【解析】关于本题,从旧兼从轻是新旧法的时间效力问题,题目中没有涉及;题目没体现主客观统一的问题。CD项不选。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法律规定了该罪,而甲提供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因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A项正确。但是甲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也很小,或者几乎没有,所以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对甲宣告缓刑。B项正确。


42.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他人的事实

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

【答案】ACD

【解析】“自动投案”要体现出“自动性”,即行为人主动、自愿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被捆绑到派出所不算自动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B正确,而CD也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43.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有()

A.使用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B.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

C.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D.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开设赌场

【答案】ACD

【解析】B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构成强迫交易罪。A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

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规定,以供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选ACD。


44.下列要在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答案】BCD

【解析】聚众斗殴中的'械'是在斗殴中使用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物品,只要使用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就是聚众斗殴之'械',不限于管制刀具、枪支等。关于A是否参选,实际上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物品,即使是动物类,也应该属于“械”,但此观点较为激进,不符合法硕相对保守的观点倾向,因此没有采用,如果官方公布答案中选择了A,那么也该摆脱法硕观点相对保守的固有思维。


45.生产、销售伪造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

A.以次充好

B.以假充真

C.掺杂

D.掺假

【答案】ABCD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因此本题ABCD项全选。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由()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担。因此本题中,丙虽然退伙了,丁虽然是新入伙,且二人都与甲、乙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条款,但是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务人。甲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D项全选。


47.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A.甲公司将其股权出质给银行

B.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

C.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D.丁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钱某

【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出质须办理登记才能设立,A项错误。《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正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因此C项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C项错误。《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需要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D项正确。


48.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2015年3月20日,乙病逝,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万元和一套古籍。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

A.应将3万元交付给甲

B.应将古籍交付给甲

C.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

D.无需向甲交付古籍

【答案】CD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5月20日前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也就是放弃了遗赠中的古籍。其没有表示接受3万元,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中的3万元。因此,丙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也无需交付古

籍。CD项正确。


49.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实际()

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丙幼儿园购买净化器的目的是去除PM2.5,但是甲公司提供的净化器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丙幼儿园有权解除合同,A项正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其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丙幼儿园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项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的合同转移已经经过甲公司同意,因此有效。D项正确。乙幼儿园已经将债务完全转移,脱离了该债权债务,丙幼儿园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C项错误。本题选ABD。


50.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直接占有

D.自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本题中,乙对手表的占有是直接加以管领,是直接占有,C项正确。依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题中,手表是甲拾得的,甲应当将手表归还失主,无权对手表进行处分,因此乙对手表的占有不是有权占有,A项错误。但是乙不知道手表是拾得的,所以是善意占有,B项正确。乙以为手表是甲合法赠与自己的,乙的占有具有所有的意思,因此是自主占有,D项正确。本题应选BCD。


三、简答题

51.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参考答案】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52.简述减刑的限度。

【参考答案】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期的,不能少于20年。


5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54.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有两项,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二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财产权利包括四项:(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独立的权利。(2)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而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3)表演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而表演者的权利中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利的主体是表演者。(5)表演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表演者的权利是自表演开始50年。


四、法条分析题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参考答案]“不能抗拒”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杭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泛滥、江河决堤等,也可以来自他人如遇到土匪袭击等也可以来

自牲畜,如惊马冲撞等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等。“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

(1)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一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

(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参考答案】

(1)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

(2)买卖不动产的物权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本款中的“债权消灭”。


五、案例分析题

57.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乙2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9时,李某的家人送来3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绑架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甲和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将李某拘禁在宾馆,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但本案中此处索取的债务数额超过了赌债,所以构成绑架罪。

(2)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两年后再次犯罪,且再次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判刑以上,故成立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殴打致李某轻伤,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58.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司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且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年10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5000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于一定期限内分批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分四次支付总价款,因此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货款之后,未支付第二批货款,此时,甲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已经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钱某的损害赔偿应该由乙公司承担。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赵某的用工单位,丙公司是赵某的派遣单位,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因此不存在过错。钱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

法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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