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这个文件的发布,给不少农民朋友造就了疑问,土地确权正处在进行中,不正好一次性查清楚全国的土地了吗?为什么还要来一次什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呢?现在就让我为大家来解答这个疑问吧!
①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
②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③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调查基本数据。
④2020年,汇总调查数据,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
①为更好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②为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尽职尽责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支撑。
③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保障。
④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⑤为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重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的重要前提。
①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②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③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④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①弃耕抛荒两年以上者
现在农村土地抛荒现象越来越严重,大量的农田闲置,大面积的耕地荒废。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土地,将予以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②举家迁往大城市者
城市的发展推动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城。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举家迁往大城市的情况下,发包方将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
③家庭成员消亡者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户主及其整个家庭成员全部消亡(空头地)的情况下,发包方将依法收回名下土地,归村集体所有。
④恶劣存在纠纷者
因为农村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导致纠纷也越来越多。一般只要还能耕种没有什么太多问题,最多是无法确权,等到承包期结束时,再收归村集体。但是一旦已经不具备耕种条件,严重影响农民生活,造成恶劣后果的,村集体就能考虑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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