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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2012-7-24 8:54:17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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